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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收筹划培训课件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认定的关键(国税函[2009]212号) 1.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3.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取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4.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取得各种有效的税票及发票 6.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产品报废或过期的税务处理 【案例】我单位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税发[2006]187号: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理清业务流程,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出发,结合业务常规,落实附件是否完备。(特别是成本费用项目) ◇货、票与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处理 【问题】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委托他人付款进项税不能抵扣吗? 【问题】由于目前有许多单位之间都存在委托付款的现象。请问委托欠我单位货款的单位付款给为我单位开发票的单位(有委托付款书),这种委托付款是否合法?这种委托付款收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5]150号: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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