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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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央企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防范固定资产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租赁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固定资产租赁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租赁指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主要特征是有偿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3.2 长期租赁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租赁期间超过1个月的租赁业务。 3.3 短期租赁 本规定所称短期租赁是指除以上规定的长期租赁事项外,年度内因突发事故抢险、举办(承办)会议、活动或因其它业务需要,在抢险、会议、活动或进行其它业务期间临时租用车辆、房屋等设备、设施且租期不超过1个月的租赁业务。 4 职责 4.1 财务处 4.1.1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租赁事项组织审查或审批; 4.1.2 负责对经审批的租赁费用进行预算调整; 4.1.3 负责对各单位租赁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 4.2 生产运行处 负责对生产设备、设施有关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3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车有关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4 规划计划处 负责判断拟租赁事项近期是否有购建计划。 4.5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对租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6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负责对车辆、办公及生活基地房屋及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关的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7 所属各单位 4.7.1 负责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4.7.2 负责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外的租赁项目进行申报。 5 管理内容 5.1 租入条件 5.1.1 股份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指令租赁或股份公司批准的新建、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采取租赁方式解决投产运行所需固定资产。 5.1.2 股份公司或公司制定了相关固定资产配备标准,实际配备数量未达标准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租入固定资产,但租入固定资产的数量、性能等不得超过相关标准。 5.2 审批权限 5.2.1 所属单位租赁事项审批权限 所属单位对租赁事项的审批权限为公司总经理对该事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规定的权限数额,在规定的权限数额以下由所属单位审批。超出该授权数额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5.2.2 公司机关租赁事项审批权限 公司机关对租赁事项的审批权限为公司总经理对该事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规定的权限数额,在规定的权限数额以下的由被授权人审批。超出该授权数额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所属单位审批程序 5.3.1 所属单位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及选商情况说明材料(备选出租商原则上不应当少于3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务科审查。 5.3.2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实物管理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查,其中: a)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资产使用部门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确认预计租赁期间有无购建计划及租赁价格的合理性; b) 相关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租赁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租赁的固定资产实物是否在规定的配备标准内,审查租赁价格的合理性; c) 党群部门负责监督、确认租赁选商过程的公开、公正性以及租赁价格的合理性; d) 上述部门按分工审查后,在《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5.3.3 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租赁申请及选商情况说明材料并在《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3.4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统一编号并负责存档,选商情况说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的附属材料一并保存。 5.3.5 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租赁事项,由相关单位在履行完毕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后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合同)、与出租方进行实物交接、办理租金支付等租赁相关事宜。 5.3.6 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外的固定资产租赁事项,相关单位在履行完毕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财务处,《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选商说明》必须作为附件随同上报。 5.3.7 财务处收到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租赁事项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范围报请公司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5.3.8 审批完成后,由财务处行文批复,所属单位执行。 5.4 公司机关租赁审批程序 5.4.1 公司机关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及选商情况说明材料(备选出租商原则上不应当少于3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务处审查。 5.4.2 财务处组织相关实物管理职能处室、党群工作处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 5.4.3 上述部门按分工审查后,在《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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