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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追山案卷》整理和探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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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追山案卷》整理和探究文献综述

《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追山案卷》整理和探究文献综述   【摘 要】本文以《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和《追山案卷》为主体史料,拟探讨清代徽州地方社会缠讼现象。因此,大致从健讼问题研究、明清地方官司法职能和明清徽州民事诉讼研究三个方面作简要回顾。 【关键词】明清徽州;健讼;州县官;民事诉讼 《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和《追山案卷》文本是清乾嘉年间、同治年间关于民间诉讼的记载,史料非常珍贵。其涉及到坟山、祀田、山林纠纷,诉讼时间长达十几年,地域跨省。本文以《祁门、浮梁王、赵两姓互控案卷》和《追山案卷》为主体史料,拟探讨清代徽州地方社会缠讼、健讼现象,并了解在诉讼过程中官府的态度和民众的策略。因此,大致从健讼问题研究、明清地方官司法职能和明清徽州民事诉讼研究三个方面作简要回顾。 一、健讼问题研究 中国古代明清时期,民间百姓究竟是厌讼还是健讼,学术界对此莫衷一是、众说纷纭。传统观点是以“厌讼”为主,但近几年“健讼”又成了主流之说。事实上,宋以后的文献中有关江南地区民间健讼之说并不少见。 学术界对宋朝“争讼”以及相关的讼学、讼师问题研究颇为关注。其中王静雯的《宋代健讼原因研究》对宋代健讼现象作了系统阐述,她从宋代“健讼”的状况,形成的经济、思想及法律基础等方面着眼,力求探寻健讼现象产生的各种因素,并试图为当代我国诉讼法制建设寻求借鉴。另外邓建鹏的《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一文中,也提及宋代健讼之风盛行。不仅如此,还出现专门教人学讼的专业书籍与职业讼师。明清健讼风俗愈演愈烈,关于明清时期健讼问题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厚。其中有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王刚《清代江南地区健讼问题研究》、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卞利《明中叶以来徽州争讼和民俗健讼问题探论》等等。侯欣一的《清代江南地区民间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该文考察清代中晚期,以江南、中南和华北地区为主。与以往有关研究基本上仅局限在江南地区不同,又增加了中南和华北地区,以求在更广大的背景下思考健讼问题。此外,本文还从民风、人口压力、专制体制弊端、胥吏四个新视角来分析健讼的原因,不同于以往的研究过多关注经济因素。 卞利《明中叶以来徽州争讼和民俗健讼问题探论》着重探讨了明清徽州地区的争讼风俗,包括争讼由来、争讼原因、内容和主要表现以及争讼处理程序等内容。这里提到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如再不能决,“然后诉于官”。对于争讼案件,文会依照法律结合习俗进行调解和裁决,通常较能为争讼双方接受。 另外,也有以个案为切入点,来研究清代健讼与缠讼现象。如李艳君《清人的健讼与缠讼――以吴华诉谢昌达案为例》,本文并不是因缠讼而讲缠讼,而是通过此案意识到案件背后的强权政治及官府的不作为等隐性因素。 二、州县官与民事诉讼 州县官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在调和或裁判地方纷争中扮演重要角色。近人对明清州县的司法审判已经有了不少研究。如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节: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等研究。 有关州县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职能,一些专门研究明清州县制度与州县官的学术专著有详细的介绍。这些专著包括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柏桦的《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明清州县官群体》及《明清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徐炳宪的《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等。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是一本系统、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著作,参考大量史料,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两方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方面的职能与运作。柏桦1998年发表的《明清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一文,论述了明清州县官施政所面对的来自于君权、朝廷法令、上级官僚、乡绅士大夫及吏胥、里老等诸方的阻力和障碍。多方的牵制加上州县官个人的气质、性格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与反映,使州县官的施政呈现出多棱多彩的特征。徐炳宪的《清代知县职掌研究》一书探讨了清代知县的地位和出身,论述了他们的职掌,还分析了知县在地方行政上所发挥的正负功能。 在地方纠纷解决过程中,除了地方官参与外,民间社会也不可或缺,如宗族、里老、约保等,两者并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相反表现为互相协作甚至妥协。此外,也有县学参与办案的情况,为配合讼案的解决,对县学生施以“戒饬”“究惩”之类的权利。 三、明清徽州诉讼研究 徽州好讼风气由来已久。明清时期,徽州好讼之风愈演愈烈。学术界对明清徽州民间诉讼研究也多有关注,并从民间诉讼纠纷类型、原因及解决纠纷的途径等几个角度进行探讨分析。 张萍的《从看清代徽州民间纠纷和诉讼》对徽州民间诉讼类型及解决纠纷方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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