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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和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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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和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体系

《精神卫生法》和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体系   摘 要:精神卫生工作环境的变化催生了《精神卫生法》的制定与实行,《精神卫生法》作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提纲挈领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行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导,其中也包括对《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检查与监督等。认真区分划分各精神卫生工作职能部门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工作范围、性质、程序衔接,对于明确部门职能职责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工作不作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秩序都将大有卑益。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病强制医疗,部门职能职责, 一、《精神卫生法》与精神卫生工作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滋生心理疾病的因素比如社会矛盾、竞争压力也在不断的成增长的态势,造成了我国的心理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2009年初我国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到2020年我国的精神疾病负担将占全部疾病负担的四分之一,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加,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基于这样的严峻精神卫生工作形势,2012年我国制定并实行了《精神卫生法》,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的防治,心理健康的促进工作等,即预防和治疗各类精神疾病,减少各类不良心理问题和行为的发生。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精神卫生法》对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作了提纲挈领的规定。第一,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比如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其他法律法规在具体领域进行具体规定的时候都不能逾越精神卫生法的原则性规定,受到精神卫生法的规制。具体精神卫生工作必须遵守和参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按规定组建全国的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各部门间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对本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比如指导和检查用人单位和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心理咨询干涉建设情况,检查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场所的设备和人员状况是否达标。第三,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机构及人员必须具有的资质、精神障碍患者诊断鉴定的申请及对不服结果的救济、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规范及解除治疗条件与申请、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材料的封存保管等。第四,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比如提供康复训练专业指导和培训、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等。第五,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比如财政经费的统筹,专业知识人员的培训,医疗保险的配套等。第六,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职责、职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强制医疗体系 精神病医疗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病医疗包括自愿医疗和强制医疗两部分,基于精神病人的病情和人身危害性等,视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和程序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和治疗,由于精神病的强制医疗部分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程序公平正义、比例原则等要求,又分别规范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条例》和《刑事诉讼法》中。 精神病强制医疗是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病人依据其人生危害性的程度适用行政、刑事强制程序对其进行医疗救治和社会控制,具有强制性,救助性、治疗性、社会防卫性等特点。一方面,精神病强制医疗从法律属性上可以分为公法领域的强制医疗和私法领域的强制医疗。前者是指警察或者是司法机关对有危害社会或者是他人利益危险的精神障碍者,包括违法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和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为了社会防卫而采取的公权力限制私权的行为,这类强制医疗主要受刑事诉讼法、刑法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调整。其中行政法中精神病刑事强制医疗一般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处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扰乱社会治安家属又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或者无人看管的流浪精神病人在特定场所强行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根据强制医疗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行政性强制医疗和救助性强制医疗。前者主要指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对肇事肇祸但又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家属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采取的行政强制医疗措施,后者则是指行政机关出于维护精神病人权利的目的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精神病人采取的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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