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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当业行业归属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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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当业行业归属探析

中国典当业行业归属探析   摘 要:我国典当始于南北朝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有过短暂的消亡,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历史因素和制度供给的综合影响,致使其行业定位至今模糊,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困扰。鉴于规范典当行税收政策的适用的迫切需要,明确其行业归属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典当;典当行;身份定位;金融企业;特殊的工商企业;服务性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12-02 一、概念剖析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其本质特征就是以物换钱。当今,典当行业已开发出了很多创新业务品种,例如应收账款典当、商标权典当、林权抵押典当、船舶抵押典当等。 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闲置不用或无力经营管理的房屋、宅地或田产等不动产交与承典人,后者向出典人支付商定的典金,并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使用、经营、转租或者转典,进而取得收益。而“当”是指出当人将自己的珠宝、首饰或其他一些动产向当铺出当,当铺估价和同出当人议定当价后向后者支付当金,并占有当物,出当人到期还本付息赎回当物,如到期不续当,则为死当,当物归当铺所有。 二、典当业发展现状 1987年12月30日,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应运而生,标志着典当这一传统金融行业在中国大陆重新进入了经济舞台。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典当总额达1801亿元。与“十一五”初期相比,企业数增长了2.3倍,注册资本总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2倍。“十一五”期间,全行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占典当业务总额的80%以上。其经营风险防控有所加强,全行业不良贷款率长期保持在1%以下。由商务部、公安部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也使得典当业管理逐步规范。(数据引用自《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国典当总额约为148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8%和21.3%。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061家,分支机构661家,从业人员5.3万人,企业资产总额1158.5亿元,年增长率超过30%。 三、身份重定位的迫切性 撇开典当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的迅猛发展,直到目前,典当行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这主要是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典当行的行业大类归属意见不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也不一致。这对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征缴和税务人员税收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继2013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现“一位数”增长,财政部5月13日公布的4月份财政收支情况显示,4月份全国财政收入仍延续低增长,不足7%的增幅不仅低于同期GDP增速,也低于全年8%的预算收入增幅。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因而对其税收征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说明划清典当业的行业归属,使其摆脱身份定为尴尬,对于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典当行身份定位的历史变迁 至1995年 ,当时全国有22个不同机构对典当行都有审批权,典当业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1995公安部颁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开始了中央政府对典当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接管了典当业,并颁布原《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及《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当时被视为一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 ”。 2000年6月,典当行业再次经历重大变革 ,其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到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的法律性质也由“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成了“特殊的工商企业 ”。 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典当业改由商务部负责监管 。2005年4月,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的法律性质变更为 “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阐述,“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意见稿和原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性质定位,只写明是企业法人。我们默认为仍沿袭原国家经贸委所定的“特殊的工商企业 ”。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国家统计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中规定:一是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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