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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五版)-2章保险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谢谢大家! 王绪瑾 Email:wangxujin@ 100048,北京海淀区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位求偿的定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委付 委付的定义 委付的条件 委付的效力 委付的定义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的效力 委付一经依法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 我国《海商法》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英国《海上保险法》也有类似规定。 3.代位求偿与委付 的区别 损失原因不同 性质不同 权利范围不同 (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的目的 分摊方法 分摊原则的意义 保证补偿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多份赔偿 防止道德危险 分摊方法 比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实际损失×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举例 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举例 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独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某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总和 顺序责任制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顺序责任制 如上例中,若发生全损,则先由甲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余下的10(=30-20)万元再由乙保险公司赔偿;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为10万元,则先由甲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余下的0(=10-10),则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显然,这种方法对有的保险人显欠公平,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不采用这一方法。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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