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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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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探究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探究摘要: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生态主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其生态主体间存在着竞争、合作与融合,生态主体与外在环境也存在作用与反作用。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生态主体不丰富、同质化竞争严重、法制监管与信用环境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生态系统 问题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内涵 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1]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和模式逐步成型,形成了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可以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来分析和考察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也可以把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概括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等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在特定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各个要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让渡或转移,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和互联网企业、网络运营商及周边供应商、监管机构等。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互联网时代,个人消费者追求快捷的支付、便利的投资方式、超低的投资门槛、高度的流动性、较为可观的收益率以及方便的小额融资。机构消费者需要快捷支付结算、融资、终端设备、应用软件、后台支持、数据挖掘、风险把控、需求分析等服务。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消费者覆盖面更广泛,需求更为复杂,更为个性化。金融机构依然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支撑力量。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如开设网上银行、借助社交网络和电商等渠道扩展业务、建立自身电商平台等,如建行的 “善融商务”等。银行业往往是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后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借力互联网,加强和互联网平台在渠道和产品上的合作。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电商平台,目前已形成了渠道金融服务和自主金融业务两种功能。货币型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以及P2P贷款,甚至线下金融服务中心,聚集了海量用户,增加了用户对其金融支付工具和产品的黏度。网络运营商与周边供应商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持。同时,也在移动支付、近场支付、二维码支付、扫码支付、声波支付等方面,逐步介入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组成,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开始逐步建立,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1、法制环境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但这并不表示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金融新业态,也归属于金融业,因而现有的一些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依然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合同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设立无疑具备普遍约束力。《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行业的基本法,以及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部门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也是各种金融新业态必须遵守的。 2、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社会的信用状况、信用文化和征信系统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环境取决于大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并不乐观。当然,社会信用状况跟信用文化密切相关,注重诚信、自觉守法的信用文化会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平民化普惠金融,信用文化对其影响尤其巨大。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有央行征信系统。此外,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手握海量的交易数据、小额贷款记录、P2P信用记录,这些则构成了另外一套征信系统,仅服务于个人或互联网企业。但在目前,我国的这两套征信系统并未对接。 3、监管环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一行三会主要对金融业务依法进行监管,工信部和商务部则对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实施监管。这些众多部门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某一方面业务进行监管,但目前国内并没有某家机构全面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集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具有跨界和创新性特征,其创新性业态和业务往往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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