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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和责任角度看债相对性突破
从债和责任角度看债相对性突破 [摘 要] 债法中债与责任的关系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关于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是现今中国民法诸多问题中很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之一。明确债与责任的关系,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科学化和正确司法均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债与责任关系的研究,为债和责任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并进而为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 债;责任;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64-2
什么是债,什么是民事责任,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如何,这些都是民法中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我国民法学界对债与责任的关系的回答不一,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排除在债的发生原因之外,而代之以侵权的民事责任,这在更大程度上涉及到了债与责任的关系这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澄清。
一、历史中的债与责任
民法法系(也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讲到债与责任,就得从罗马法里讲起。在罗马法中,责任往往随债务产生,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的观念,两者是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罗马法对债与责任不加区分,但日耳曼法明确区分了两者。在日耳曼法中,债务属于当为,不含有强制的因素,而责任是一种实现债的目的的担保,责任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得以启动,依靠强制力来实现债的目的。近现代的民法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近现代民法虽然在概念上区分了债与责任,但在体例上却一直将债与责任混为一体。
二、债与责任关系的学说
我国学者在债与责任的关系的问题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今主要有“因果关系说”和“离合关系说”两种。
(一)“因果关系说”
以郑玉波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债与责任互为因果。他认为第一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债务发生的原因,第二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的结果,两者正好相反。笔者认为这一学说并不严谨。首先,第一种意义上的”责任为因,债务为果”:我们知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一种,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损害赔偿只是其中的一种。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之债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民事责任不一定就有损害赔偿之债。其次,第二种意义上的“债务为因,责任为果”: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后的法律后果,是法律上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把民事责任称为债的担保也与通常的理解不符。
(二)“离合关系说”
我国台湾的学者林诚二先生认为债责之间截然不可分离,债的本质在于责任。笔者不同意这一说法,笔者认为债的本质在于债的相对性,而不在于责任。
以台湾学者诸葛鲁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债责可以分离,但是两者是以合一存在为原则,以分离为例外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与实践不符。诚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但是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则不然。当民事主体自觉地履行民事义务时,民事责任是不发生的,所以,分离才是债与责任的常态。
而魏振瀛先生提出的债与责任以分离为常态,以合一为例外的观点,笔者是比较赞同的。但是,对于魏先生的“以合一为例外”的说法,笔者认为用词欠妥,在债务不履行导致责任产出的场合,只能说明债与责任两者之间有联系,但不能因此认为是债与责任的结合,不然又会陷入到两者混同的境地里。
就债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法律的规定的其他是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债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责任制度的保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不能混同。首先,民事责任和债的发生原因是不同的,民事责任只会在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才产生,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其次,债虽然也具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是一种当为行为,而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强制性,所以两者在强制性方面也是不同的。最后,两者的作用也不相同,债的作用在于确认和调整经济流转关系,而民事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和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对这些行为法律是作出否定性的评价的,这与体现意思自治的债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三、债与责任分离的合理性
将责任从债中分离出来,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法理上都很有必要。魏振瀛先生曾今在《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一文中详细阐述过自己的理由。笔者对其理由,深表赞同。首先,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用一个概念包含;其次,实践中债与责任经常是分离的;最后,民事责任的复杂化、多元化,以及民事理论的发展,都需要将民事责任独立出来。
债与责任以分离为常态。债应该是一种关系,它是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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