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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摘 要】目前铁道部已经更名为铁路运输总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因而火车票的定价问题一下成为民众广为热议的问题,其中站坐同价这一被广大民众所以诟病的做法,自然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火车客运合同的定价权是合同自由范围内的事,但是无座与有座采取同样的票价这显然会让很多乘客感到不公平。从法律层面看,这折射出合同定价如何规范的问题。本文以火车票客运合同为切入点,论述了合同定价应当遵守的规则。
【关键词】火车票;无座;座票;定价
一、合同定价方式的发展
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价值,合同定价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纵观合同的定价方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计划价格阶段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各级政府有专门的计划生产委员会制定当年的生产计划,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家根据计划需要制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相互利益博弈的机会和可能性。
(二)自由定价
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经济战略开始转移,由计划转向市场,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插手,于是出现了买卖自由、贸易繁荣的景象,商品的价格是由定价者根据市场规律、供需关系制定的,但是基本符合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
(三)登记备案
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目前国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为主、商家自由定价为辅、价格备案为法定程序的定价模式,这类商品由于性质特殊,如果完全市场化,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因而须要给予一定的限制,例如药品。
(四)听证程序
随着商品私有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对于完全的自由定价逐渐感到不满,于是价格听证程序走上了历史舞台,关乎于民生民利的事项,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了人们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常识,直到现在价格听证程序在逐渐的完善。
二、合同定价的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合同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由定价原则
合同定价的自由原则是在市场语境下合同定价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从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由定价的作用非同小可,国家撤消了粮食部、取消了粮票人们反而吃饱了饭;撤销了机械工业部,中国反而成为了世界工厂。这都说明了在市场环境下,自由买卖、自由定价对产业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巨大。
(二)防止垄断原则
虽然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定价的主要原则,但是若不加以约束,商家必然借助其技术或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这就形成了垄断,垄断的结果是使少数商家获得利益但却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和技术进步为代价的,因而必须反垄断。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防止垄断原则也自然成为了合同定价原则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三)政府干预原则
某种商品涉及民生民利或者在短时间内波动过速,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消费恐慌,导致市场混乱,此时政府便会出台一系列临时限价政策加以规范,这样的定价方式依然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干预合同自由定价。例如:药品定价;短期抢购食盐时政府对食盐的限价。
(四)涨价听证原则
从程序法意义上讲,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涉及民生民利事项的必经法律程序,这体现了涨价程序的正当性。从实体法意义上讲,涨价听证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定价原则的限制和约束,是保障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的一个手段。
三、旅客运输合同定价反映出的法律问题
(一)宏观上垄断定价丧失法律平衡的风险
从宏观层面上看,铁路一直被人们称为“铁老大”正是因为其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在火车票的定价、涨价方面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尤其是铁道部改制变为铁路运输公司实行公司制管理,火车票的定价问题就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铁路公司化后,将铁路推向了市场,旅客车票受市场环境的制约,若火车票完全实行自由定价,则必然使铁路公司获得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火车票的定价作为一种垄断定价很容易丧失法律上的平衡,有加以约束的必要。
(二)微观上票价结构不合理缺乏理论基础
从微观层面上看,目前火车票票价结构不合理即“站坐同价”问题是最受民众诟病的问题,铁路运输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不同的服务质量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应呈现不同的价格,而“站坐同价”却违背了这一基本的价值规律,因而缺乏理论基础,故合理性与合法性很容易遭受质疑。
四、站票打折的必要性
“站坐同价”说明火车票定价不合理,因而对站票打着也是广大乘客的要求,从法律层面上看也有其必要性:
(一)对同价不同质的纠正
对站票进行打折体现了在市场环境下不同的需求享受不同的服务所应当支付不同的价格,即将无座票与有座票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方式来计算服务费用,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与此同时,这种区分服务的定价方式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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