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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立法角度论利益衡量和当代法治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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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立法角度论利益衡量和当代法治建设

从科学立法角度论利益衡量和当代法治建设   【摘 要】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于调控多元利益的冲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来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面对错综复杂多元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方法论,利益衡量贯穿于现代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而在科学立法中的适用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利益衡量作为科学立法方法论的概述,结合当代法治建设的背景,论述利益衡量在科学立法上的适用。 【关键词】利益衡量;科学立法;法治建设 一、当代法治建设的背景 法治强调在治国方式等国家权力运行上要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以及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多次发表重要论述,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结构不断变迁。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改革的不断深入,价值取向的分化,社会呈现出多元利益共生争夺稀缺资源的冲突现状,当代法治建设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商品化的现实,使得公民一方面充满着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渴望,一方面对部分立法滞后以及立法质量的不满无可奈何。同时,社会转型期不得不面对旧的利益格局打破和新的利益格局形成的事实,各种利益的位阶需要重新洗牌,并且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深,各种利益的价值又都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道德基础,位阶排序更加困难。现实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各种利益冲突的凸显性、复杂性和尖锐性使得作为实质为对社会多种利益进行识别、协调、选择、整合以及表达的现代立法,科学立法迫在眉睫。 二、利益衡量作为科学立法方法论的法理概述 作为一种法解释的方法论的利益衡量论的渊源要追溯至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其发展的利益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的利益衡量理论是由梁慧星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从日本介绍近来的。他在论著《民法解释学》中设立了专章对其进行介绍。自从该理论“落户”中国,便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后来,随着国内外关于利益衡量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又逐渐涉及到立法、执法等领域。 作为立法方法论的利益衡量,首先是一种立法方法论,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属于法律的创制过程。立法中的利益衡量追求的是制度的正义及抽象,它更作用于在法制秩序下,突破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创制出新的规范;立法者在进行现实利益识别后,对现实利益进行系列的分析、权衡比较,最后进行整合并抽象概括。其次,利益识别是利益衡量作为立法方法论的起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 i利益衡量在立法中的适用要求全方位、正确的识别各种利益,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能够符合客观的社会利益规律,也只有如此才能调节各种利益的冲突,调整各种利益的平衡;再次,在立法中运用利益衡量需要一定的价值基准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相互冲突又不能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当如何安排它们的秩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在对这种利益的先后次序进行安排时,人们必须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即利益估价问题。” ii立法者在进行利益衡量中进行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自然会将其带入价值判断的领域。所以立法者无法回避价值判断的问题。最后,利益选择的规范表达是利益衡量方法的最终结果。 利益衡量在立法过程中的适用必要性取决于于当代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冲突。特别是在社会加速发展,一方面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多元利益出现并逐步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自由与平等意识的加深,使得多元的利益需求取得了正当性基础。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多元利益争夺有限资源的冲突状态。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作用使得各种利益相对独立,进一步为利益多元化提供了客观环境。当两种利益无法满足发生冲突时候,法律就需要通过利益衡量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从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中找到利益平衡。 “法律之所以存在,因为人们继续不断地评价和重新评估利益,因为他们希望利益调和,因为他们希望保障他们本身的利益和承认尊重他人利益的正当。这种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建设政治社会的基石”。iii英国学者萨柏恩对法律的这一解读进一步为现代立法中使用利益衡量的必要提供了重要论据。 三、利益衡量是科学立法的主要程序 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罗斯科――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将法律看做是发达社会中对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国家在维持合作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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