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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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摘 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受教育权。齐玉岑案在受教育权问题上所引发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是深远的。本文试图通过齐玉岑案来窥探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司法化 说起受教育权,由齐玉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让人不得不重视。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倾向于相对保障方式,即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但齐玉岑案却改写修正了相对保障方式为直接保障方式。这个案子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这也表明了宪法权利不仅具有防范国家权力的效力,而且还具有防范私人行为的效力。当某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时,他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为自己取得司法救济,拿起宪法的武器保护自己。 是的,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这个案子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1] 在过去几十年的宪政实践中,我们过分强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忽视了其法律性,实质上抹杀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虽然学者中有人提出基本权利具有直接效力的制度构想,认为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判决。但这一构想难以打破由来已久的法院在判决中不直接适用宪法这一不成文的司法惯例。在齐玉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打破我国在宪法实施问题上的保守观念,为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开辟了新径。这个案子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宪法司法化或适用问题的机会,引发社会的思考。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在这里是严重错位了,私人之间的侵权应由民法、刑法来解决,而不是宪法。还有的学者对案件的后果表示忧虑。认为该案意味着各级法院都可以对宪法作出解释,赋予各级法院宪法解释权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其危险性不仅在于国家权力对私权的过分干涉,还可能导致对公权力侵害行为的漠视和放纵。但无论如何,一方面,在理论上该案引发了人们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另一方面,在实践上该案解决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齐玉岑案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现实却令人忧虑,虽然“齐玉苓”一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但是在实践当中,还是没能真正的将宪法走上司法化。比如九年义务教育由于受到国家的强制力的保护,学校只负责推行和实施国家的教育计划。可是高等教育则不同,它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教育,从保证大学教育质量的角度而言,欲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学校等教育机构一定自治权利。可是即便如此,无论是在九年义务教育下还是在高等教育下,学生因受到处分被开除学籍而状告学校的诉讼至今仍旧是层出不穷,往往是学生还没有进行申辩,便被学校所抛出的“一纸规定”而丧失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而诉诸法院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以学校的内部行为为由不予以受理,从而这一项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伸张。于是我们只能在亟待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寻求新的诸如自由权和“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 2008年12月1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我们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有人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而现在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是肯定不行。[2] 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但是现在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状态,这一做法是前进,还是倒退?现在还不好评价。但是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新办法并未出台,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裁判?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就等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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