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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群众观点指导司法实践
以群众观点指导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坚持以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以群众观念为思想引领,以群众感情为联络纽带,以群众路线为决策方式,以群众方法为调处手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既是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时代要求,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司法公正公信权威的有效路径,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生动实践。
1.从价值论上讲,“一切为了群众”就是把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公正司法的根本追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工作实践“一切为了群众”,就必须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既要最大化地实现其实体权利,又要最优化地保障其程序权利。
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诉求。群众启动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寻求公正、维护权益和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不能顾此失彼。一是注重对公正的实质性追求,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严格诉讼程序的同时,要善于运用职权取证、现场勘察、走访群众等方法,努力寻求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最大契合,避免片面的坐堂问案,机械的套用证据规则,而放弃对客观真实和实质公正的进一步追寻。二是注重对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特别是互有过错、权利义务关系交叉、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要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对于商事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调解结案的要争取即时履行,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避免因强调调解而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要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一种理念、追求贯穿审判全过程,能够合并审理的就合并审理,能够追加当事人的就追加当事人,能够提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就提示其变更诉讼请求,能够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查明事实的就依法直接改判,尽可能不以告知另行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等方式回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导致案结事不了。
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群众寻求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期待结果的公正,而且在乎过程的便捷。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必须把方便诉讼、减轻诉累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一是处理好规范程序与便民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加强管理与便民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法院工作与便民的关系。
2. 从方法论上讲,“相信依靠群众”就是把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支持作为公正司法的现实路径。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石。人民法院必须始终秉持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依靠群众的理解支持开展审判工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只有尊重群众,才能更好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有序推进诉讼程序,确保纠纷的化解。一是相信当事人。要在思想感情上站稳群众立场,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是通情达理的,善于耐心听讼,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以此拉近与当事人距离,赢得当事人信任。二是依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诉讼程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驳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三是引导当事人。在相信、依靠当事人的前提下,开展诉讼指导、法律释明、辨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与规则,唤醒其内心追求真善美的终极情感,促使矛盾纠纷顺利解决。
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审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扎根于人民群众。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案件执行、涉诉信访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也是有限度的,许多矛盾纠纷,需要有基层组织的参与,借助群众的力量予以化解。
3.从认识论上讲,“从群众中来”就是把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智慧作为公正司法的力量源泉。
认识源于实践,从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体现了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认识从群众中来,权力从群众中来,司法的决策、裁判的结论也理应从群众中来,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观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尊重民意,发挥民智,才能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培树司法公信与权威。
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在宏观层面,要充分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期待,确保做出的司法决策更加契合民愿。在个案审理层面,既要坚持运用法律思维、依照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又要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考量社情民意,确保裁判的合理性和群众的接受度。
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智。群众中间蕴藏着丰富的司法智慧。在乡土环境,人民群众更善于从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角度评判案件;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如何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更富有创造性和想象力,能够为一些仅靠法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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