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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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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摘 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资开放,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管理压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专门的《外资银行监管法》,明确外资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外资银行 监管 制度完善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入世过渡期结束之后,我国将赋予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预见,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在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同时,其业务经营的跨国性和金融风险的传导性也将给我国的银行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规范和控制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运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 (一)外资银行的含义 一般来说,外资银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外资银行是相对于全部资本由本国或本国国民所有的本国或本地(以下简称东道国)银行而言的,它是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子公司和合资银行等组织。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总行在东道国境内、由外国资本组建的银行。从国外相关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广义外资银行的概念,但通常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有特别限制①。在我国,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 2 条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可见,我国银行法也采用了广义外资银行的概念。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 外资银行监管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狭义的外资银行监管是指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对外资银行及其经营行为所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广义的外资银行监管除包括狭义的外资银行监管之外,还包括外资银行的内部监管、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本文所称的外资银行监管是指狭义的外资银行监管, 指银行监管当局为保证外资银行合法、有效、稳健运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资银行及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当局一般情况下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外资银行监管的对象是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运营和市场退出等行为,外资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外资银行合法经营,稳健运行,保护国内中资银行健康发展,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以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的现状 外资银行监管法是指调整外资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运营和市场退出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外资银行监管法,但存在一系列涉及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2、外资银行监管法规 :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3、外资银行监管规章:主要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以及银监会于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的缺陷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国际银行监管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监管法相比较,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低,效力不强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分别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虽然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效力等级较高,但这三部法律主要是针对中资银行,没有充分体现外资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成了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规范②。但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是由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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