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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议会和共同治理形成
学术评议会和共同治理形成 摘要:共同治理是美国大学治校理念的核心和大学制度的基础。学术评议会作为学术权力的组织机制,为学术人员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提供组织平台,在大学共同治理结构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从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治理的历史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共同治理制度的形成与学术评议会功能的完善是一个并行共进的过程。共同治理这一治校理念的实现离不开学术评议会组织功能的运行发挥,学术评议会起到将共同治理从抽象变为具体、由理念转为实践的组织中介作用。
关键词:共同治理;学术评议会;加洲大学伯克利分校;组织
中图分类号:G64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2-0044-05
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是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美国大学通行的内部治理模式,其强调学术人员与行政人员的协商与合作,满足了广大学术人员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需求。学术评议会作为美国大学内部普遍设置的一种学术人员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机构,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事实上,共同治理这一治校理念离不开学术评议会组织形式和组织功能的发挥,共同治理的内涵必须通过学术评议会的运行才能体现,共同治理的本质与核心精神也只有借助学术评议会才能实现。
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以下简称伯克利)是美国大学共同治理的代表和典范,其内部治理结构的优越性是伯克利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因素,也是伯克利长期位居美国公立大学榜首的内在原因。以学术评议会为核心的共同治理制度为伯克利取得卓越成就奠定了基础。伯克利历史学教授布鲁克(Gene Brucker)就认为”学术评议会创建了一种由大学行政和教师共同治理的制度模式,教师愿意为这一制度的运转投入时间和精力,这是保持伯克利世界一流大学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1]。通过分析伯克利学术评议会的运行方式,有助于深入了解学术评议会对共同治理形成的作用机制,也能为当前我国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提供思考。
一、共同治理原则的概念内涵
共同治理提出至今近半个世纪,目前已成为美国大学治校理念的核心基础。共同治理概念来于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美国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以及美国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共同发布的《学院与大学治理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声明》将共同治理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它代表教师和行政部门共同工作的承诺,通常理解为大学董事会、行政部门、教师和学生等大学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大学治理的过程[2]。《声明》还要求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原则与制度,行使教师民主管理的权力。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同时提出了大学共同治理的原则,即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2]。
治理概念是共同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报告中对治理与传统管理作了重要区分,将治理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公共部门或私有部门管理其一般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得冲突和多元利益得到妥协并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过程”[3]。这一定义揭示了治理的两大特征:一是承认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正视主体的差异性并寻求合作协调。大学治理实际就是指“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通过大学各利益相关方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从而有效率地达成大学目标”[4]。当治理结构必须涉及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时,治理就会理所当然地转化为共同治理行为。在共同治理框架中,教师群体可以就关注的问题与行政人员共同协商和决策,通过充分向教师赋权,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大学治理,所有的教职员工在大学的运行和管理中都负有一定的治理责任。美国教师联盟(American Federation Teachers)在对共同治理进行阐释时就指出,教师群体广泛参与学校的决策制定是弘扬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持大学独立品格,防止大学商业化和教育质量下滑的重要保障[5]。美国教师联盟同时还认为,教师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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