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培训(学校卫生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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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培训 (学校卫生部分)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王锋 目录 一、学校卫生专业法条拆分的原则 二、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 三、检查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四、检查表中每项在检查中的简要说明 五、检查表中的关键检查项目 六、检查流程 七、对合理缺项的说明 八、带分值的检查表的评分规则 九、在检查无许可证件的单位时如何使用检查表 十、检查表使用示例 一、学校卫生专业法条拆分的原则 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分解出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法条46条;其中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8条,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31条,学生用品卫生监督3条,现场执法权益4条。由于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取消“新、改、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后,现行法规尚未修改,学校预防性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待上级批示;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有关学校体育和学校劳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所执行的卫生标准国家尚未制定,因此,涉及以上三方面内容的29条法条暂未编入《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 本次编入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学校卫生专用法条共有17条,包括现场执法权益、学生用品卫生监督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学校教学及辅助设施”等部分的内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卫生标准依据,且都有与之对应的处罚依据、种类和幅度。以上17条学校卫生专用法条,已分别编入《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的11项内容当中。 学校卫生法条拆分表 检查表按检查内容分检查大类、检查中类、检查小类。每一项检查内容的后面都注有相应的评定级别,一般为通过打分判断是否合格,还有一些是直接判断“合格/不合格” ;在检查表中内容和评定标准两栏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所要检查的项目和评定标准。 检查时,在只出现检查大类内容时点击全部合格,代表该大类项所查内容全部合格,可以进入下一个大类检查;同理,在显示大类、中类检查内容时,点击全部合格时,代表该中类检查所有内容合格,自动进入下一个中类检查内容,这样便于有经验的监督员进行快速检查。如对某大类检查内容不清楚,可以点击中类查看检查内容,按照提示内容选定具体小项进行检查。对小类检查项评定时选:“合格”/“不合格” 。打“√”的为合理缺项,查看的内容为违法行为。 三、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1、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以及《GB/T18205-2000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GB/T7792-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5700-19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J99-1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WS103-1999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 2、适用范围: 《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适用于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学生用品卫生监督等现场执法工作 为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和完成国家卫生监督统计任务的需要,2003年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曾针对《学校卫生监督报告卡》专门编制了《工作手册》,为我们提供了全国统一的学校卫生监督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这些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也同样适用于本次制定的《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 四、检查表中每项在检查中的简要说明: 《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中第1项为“关键检查项”;第2项到第19项为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内容;第20项为学生用品卫生监督的内容。 五、检查表中的关键检查项目: 《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中第1项为“关键检查项”。 其中第1项第1部分内容要求,来自第2项到第19项检查结果的汇总得分,实际得分必须达到应得分的60%;且不得发生以下情况:a、因校方责任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b、因校方责任发生肠道传染病爆发流行;c、校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d、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体育等活动因责任事故使学生致残及死亡事故;e、凡发现学校有超学额班级并超过GBj99—86中规定的班学额数(每班小学45人,中学50人,中师、幼师40人)的学校。发生以上情况之一者,则所检查学校被判定为“不合格学校”。 其中第1项第2部分内容,是监督员在现场执法时法规所赋予的权益。 六、检查流程: 事先从北京卫生监督平台中下载有关法规和所要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到POS机上,到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后,打开POS机,确认监督员身份,点击“综合执法”项,进入后点击“有证相对人”项,查找要监督的单位,点击进入后,再点击“日常监督”,在下拉选框中点击“学校卫生”,进入后选择《学校卫生专业检查表》,点击“确定”,就进入检查表了。进入后,点击“检查内容”,就可以逐项进行检查。 检查时可以按照POS机上的前后顺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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