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座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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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二部分 材料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杨国义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本部分修订原则: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 解决99版《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 如在本章中涉及的材料复验问题,最低冲击功要求等; 以99版《容规》为依托,结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 适应相关材料标准的技术要求变化; 结合近年来我国压力容器用材料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状况。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本部分主要变化: 材料制造许可 。 将“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 材料质量证明书。 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解决99版《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 材料成分、性能。 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 复合材料。 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对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功合格指标等进行规定。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本部分主要变化: 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 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新材料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除99版容规规定的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外,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和压力容器使用业绩,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材料复验。 部分取消有关钢板、钢管复验的强制性规定。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2.1 通用要求 主要变化 : 本条与99版容规第10条和第13条相对应,合并修订后形成本条。共分7小条,内容与先期制定的对应制造许可相对应。变化要点为:1)“材料生产单位”改为“材料制造单位” ;2)“……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该条与99版容规第13条对应(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 1)力学性能:材料在一定温度条件和外力作用下,抵抗变形和断裂的能力。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常规力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强度、硬度、塑性 和韧性等 ;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2.1 通用要求 2)化学性能 :指材料在常温或高温条件下,抵抗氧化或腐蚀介质对其化学侵蚀的能力,一般包括耐腐蚀性,抗氧化性,耐酸性和耐碱性; 3)物理性能:主要有密度、比重、熔点、导热性、热膨胀性、磁性和耐磨性等; 4)工艺性能:一般包括铸造性、焊接性、可锻性、切削加工性等 ;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1.10列了10项引用标准)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2.1 通用要求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变化要点 : 1)材料制造许可;2)材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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