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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十大重点项目之一85
上海高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十大重点项目之一金融保险专业重点课题金融法学课程建设成果 金融法学 FINANCE LAW 上海金融学院精品课程 金融法学FINANCE LAW 选用教材 《金融法学》教材,上海金融学院法学教研室全体教师合作编撰,张学森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上海高校教育高地建设十大重点项目之一金融保险专业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 复旦大学出版社已经正式申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学》包括金融法总论、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机构法、银行业务法、货币法、票据法、金融担保法、证券法、金融衍生品法、金融信托法、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网络金融法、金融刑法、国际金融法等十五章内容。 绪 论 一、金融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金融法学的研究方法 三、金融法学的理论体系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 金融概述 第二节 金融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节 金融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二、金融基本范畴 (一)金融与货币 (二)金融与信用 (三)金融体系 三、金融市场及其结构 第二节 金融法基本原理 一、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性质与特征 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金融法的地位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各类金融关系。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金融组织关系 (二)金融管理关系 (三)金融业务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律关系就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金融关系,即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和渊源 (一)金融法的内容 1、金融主体法;2、金融业务法 (二)金融法的体系 1、理论体系——金融法学体系 2、立法体系——金融法规体系 (三)金融法的渊源 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规章、自律性规章、金融司法解释、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 (二)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 (三)适度竞争原则 (四)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原则 (五)管理与经营相分离原则 (六)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 (七)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 (二)中国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金融立法 (一)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立法 (三)中国的金融立法 第二章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概述 一、宏观调控法与金融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政策 (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监管法与金融监管法 (一)经济监管与金融监管 (二)经济监管法 (三)金融监管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六、财务会计和法律责任 一、中央银行概念、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调节宏观经济、监管金融行业的特殊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4条又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具体职责。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评判一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其在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时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方面加以判明。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机关。 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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