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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信托法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信托法》没有对无效的信托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一般适用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则。 (1)全部无效。若认定为全部无效,则该项信托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合法目的和违法目的可以分离,并且用于合法目的的财产可以确定,则合法部分的信托宣告成立,违法部分无效;若不能分离或合法目的的财产不能确定,则整个信托无效。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节 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 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 1、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割性(形式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任何权利,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自有财产之外。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继承财产。 (3)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我国信托法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本身应负担的税款。 (4)抵消的禁止。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3、信托财产的同一性(物上代位性)。 所谓同一性是指信托财产的范围不仅限于委托人当初交付信托的财产,凡信托管理中所取得的一切财产也构成信托财产,须继续保持独立性。 比如最初交付信托财产为房屋,后受托人将房屋变现,用于投资,则该笔投资的资本即信托财产,产生于原房屋,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资金代替了房屋。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三、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设立时交付的原始财产 从信托发达的国家来看,信托财产的种类主要有: (1)货币(本国允许流通的货币); (2)不动产; (3)动产; (4)有价证券; (5)知识产权; (6)其他财产:抵押权、地上权、承租权、受益权、继承权,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等。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2、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1)由委托人增加的财产; (2)由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财产取得的财产; (3)由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4)由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第三节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让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从事财产管理和处分,以使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人。 委托人可以与受益人重叠(自益信托),也可与受托人重叠(宣言信托,我国不承认)。 1、委托人的条件: (1)委托人应当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2、委托人的权利 英美法: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即从信托关系中脱离,故其信托法没有直接授予委托人任何权利; 大陆法:信托由委托人设立,目的由其确定,受托人由其选任,信托法直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1)知情权; (2)管理方法的变更权; 我国信托法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 委托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4)解任权; (5)许可受托人辞任权;(该权利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共同的权利) (6)自行选任或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7)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 特定情形为:1)受益人对委托人由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享有当然的解除权。 (8)事务处理报告的认可权。(与受益人共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原受托人的事务处理报告经认可,则其责任被免除。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3、委托人的义务 (1)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 (2)除信托文件中作出保留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义务; (3)按照法律、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二、受托人 在信托关系中,只有受托人才对具体的的信托财产占有、支配和经营管理,其处于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1、受托人的资格问题 大陆法系:要求受托人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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