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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课件1:反洗钱主要工作内容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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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课件1:反洗钱主要工作内容介绍

客户身份识别(身份基本信息的解释) 反洗钱主要工作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续) 统计高、中、低各个风险等级客户数量 反洗钱主要工作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 关于外部监管检查 内控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内控制度可自行制定,也可执行上级公司文件,但要与当地人行沟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07〕134号)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 》(太保寿发〔2007〕190号)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11〕304号)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审核制度(试行) 》(太保寿发〔2010〕14号) 组织架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八条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关于王光剑同志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并兼任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通知》(太保寿发〔2011〕221号) 明确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长、组员的职务、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 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 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大额交易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11〕304号)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审核制度(试行) 》(太保寿发〔2010〕14号) 及时审核大额交易数据 大额交易报送(续)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疑交易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11〕304号)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审核制度(试行) 》(太保寿发〔2010〕14号) 及时审核可疑交易数据 客户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留存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07〕134号) 在用投保单缺少“身份证件有效期”、受益人部分信息 客户信息补充表 关于启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补充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太保寿发〔2010〕306号) 代理合同中有无反洗钱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关于下发新版兼业保险代理合同的函》(太保寿银联(2008)114号) 《关于印发直销渠道专业和兼业保险代理合同范本的通知》(太保寿联(2008)204号 )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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