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叶世清班.ppt

  1. 1、本文档共9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叶世清班

第六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解析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11条) 二、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第21条) 三、生产记录(第24、47条) 四、农产品标识(第30条) 五、农产品质量标志(第3、13条) (3)检验认证机构与社会团体等:相应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第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58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注:发展风险理论 为了控制发展风险,法律上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I. 生产者的补救义务:包括通知和说明义务、技术补救义务、替换部件或产品义务、回收或销毁义务等。 II. 召回制度 (六)生产者免责的酌定情形 据国外立法、判例及我国的实践,以下情形可免除或减轻生产者的责任: 1. 特异体质; 2. 不当使用; 3. 与有过失; 4. 用旧产品(产品本身有严格的使用期、有效期或失效期、强制淘汰期等,但用户在其过期后继续使用的;无期限限制的产品超过了正常限度); 5. 第三人过错; 6. 自甘冒险。 讨论;轮胎大小不合适?汽车没有安全带? (七)请求权与追偿权 1. 请求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 追偿权——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八)其他规定 1.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20条)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25条) 问题:产品认证机构可否向社会推荐产品? 3.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除依法向用户、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有关机关: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罚款(注意产品质量法关于罚款标准的规定) (4)没收违法所得; (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 (6)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 5.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64条) 6. 对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71条) 论述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1。甲

文档评论(0)

shenlan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