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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分公司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分公司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 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系统各单位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工程质量,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分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开展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多种经营工作中应充分挖掘、利用各企业内部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外部人力资源的,必须采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用临时工。 第三条 各单位发包工程必须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部门、班组或个人名义发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对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 第六条 分公司对各单位及所属多经企业发包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 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和所属多经企业在进行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多种经营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发包工程指各发电企业及所属多经企业在开展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多种经营生产活动中因人力资源不足需将部分或全部生产活动委托本企业以外单位在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完成的行为,包括生产系统、设备、建构筑物的委托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检验检测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建构筑物、设备的拆除、勘探、建造、安装、调试等,不包括设备制造厂家现场咨询服务和安装调试指导、技术监控单位的定期动态检查(其在生产现场进行检验、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时,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调试指导、实习生的现场实习,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调试的发包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分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分公司系统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定期组织开展发包工程安全检查工作,了解和掌握基层企业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 (三)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管辖企业发包工程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分公司系统发包工程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九条 发包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发包工程业主方各项安全管理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在项目发包前应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三) 在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后,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承包合同附件,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项目开工前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需要。 (五)在项目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提供企业内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有可能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监督承包方设监护人。 (七) 负责调查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并统计上报和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八) 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承包单位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或发生不安全现象时,应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给予惩处。 (九)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十)监督承包方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使用和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 第十条 承包企业的职责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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