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法律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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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第16章 商标权的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列举商标侵权的行为。 2、特征: 必须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必须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三、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包括伪造、擅自制造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 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向假冒行为 案情 ????2004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对王某分装机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王某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于2003年10月份,到厦门购买了5桶(170公斤/桶)“七星”(注册商标)牌机油,运回漳州后,用标有“柯士穆(中国)润滑油制品厂”厂名及“柯士穆”商标的小瓶(1公斤/瓶)分装后进行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共分装了850瓶小瓶装机油,已售出482瓶。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在应如何对本案进行定性上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分装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界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分装机油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的反向假冒,但是其行为构成伪造厂名,应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 经过激烈的讨论,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了处罚。 2004年3月,季老板投资成立了一家肉制品有限公司,自己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由于肉制品加工所使用的猪肉都是本公司饲养场绿色喂养的生猪,因而所生产加工的香肠肉嫩味香,价廉物美,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常常出现客户排队等货的现象。 临近春节期间,香肠产品供不应求,甚至一些合同订单都无法及时履行。季老板心急如焚,组织员工加班加点,但由于猪肉货源不足,香肠产品仍有近4吨的缺口。季老板偶然得知邻近的一家私营食品加工厂的香肠产品有较多库存,且产品质量与自己公司的香肠差异不大。于是季老板私下让本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个人的名义到食品加工厂用现款购买了4吨香肠产品,运回住所,组织工人拆去原有包装,重新灌装到印有肉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合格证的产品包装袋内,卖给了客户。 春节刚过,知道了真实情况的私营食品加工厂的王厂长认为季老板侵犯了本厂的商标专用权和公平竞争权,一纸投诉书将季老板告到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季老板最终被罚款2万元。 四 商标侵权的认定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 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刑罚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 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金额较大的, 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金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 《商标法》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廉洁自律, 忠于职守, 文明服务。  ?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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