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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监管政策专题培训
团险监管政策专题培训 山东分公司团险行政部 2009年2月 目录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目录 团险财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目录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目录 近期监管法规政策通报 近期监管法规政策通报 近期监管法规政策通报 其他事项通报 THANKS! 团险作业区域管理 团险产品管理; 团险市场行为监管 团险业务监管政策 团险财务监管政策 财务收付费 发票管理 保险税费 保险法相关规定 一般规定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法律责任 近期监管法规通报 规范保险理赔服务工作通知 遏制中介机构侵占保费通知 停止撕票式短意险经营通知 团险作业区域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区域管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4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区域管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3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管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 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管理 1 文件名称 序号 团险经营区域管理 一、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管理 1、从2003年10月1日起 ,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2、统括保险合同: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 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团险经营区域管理 二、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管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2、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3、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经纪机构经营区域管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1、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第八十五条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授权。 3、第八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区域管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团险市场行为监管 保监函[2003]1076号 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 保监发[2009]7号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3 保监发[1999]245号 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1 文号 文件名称 序号 团险产品管理 一、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1999]245号) 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3、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4、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5、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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