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与习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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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与习题

习题 在以下行为中,国家不需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 ab ):   A某国国家授权人员在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   B某国国家的政府首脑在国外从事外交访问时,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C某国国家严重失职,纵容其国内私人团体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D某国国家机关人员在国外进行外事交流访问期间,涉嫌携带大量毒品的行为 解答: 对于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国家不当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可归因于国家, 二是违背国际义务。 A项,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B项 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有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C项 一般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行为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该行为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由于国家的这种态度,而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解答:甲国不承担责任。 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即不能因其发生在境内而被视为该国的行为。 当叛乱运动已导致在现存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政权时,其所作所为应视为将来新政府的行为。当叛乱团体已掌握了政权时,而由新政府承担责任。 根据下列受害人的情况,国家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是( ):   A甲国公民在乙国境内被乙国的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用尽一切可行使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均无效后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B甲国某公民在乙国境内旅游期间被乙国公民抢去其财物,身无分文,因而到甲国驻乙国使馆要求外交保护   C甲国公民在乙国的财产被乙国强制征收和扣押,在要求甲国外交保护期间因涉外婚姻而丧失甲国国籍,取得丙国国籍   D甲国公民在乙国诉讼,一审终结后觉得乙国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乙国公民,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解答: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国民权利受到的侵害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 二是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三是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 B项要求外交保护的损害必须是由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如果损害仅涉及到外国私人的行为,国家不存在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 C项中甲国公民未持续保有甲国的国籍,因而无权要求甲国的外交保护。 D项甲国公民在乙国尚未用尽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方法,因而无权要求外交保护。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甲国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答: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 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乙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 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 本案中有两个陷阱。 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 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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