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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培训讲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 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以下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属于建设部禁止使用技术及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格的塔式 起重机: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 10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 15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由于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格的施工升降 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 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 隐患) ?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 QT60/80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 ? 井架式简易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由于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 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 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 ? 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 重机(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 况差) ? 自制简易或用摩擦式卷扬式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卷扬 机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 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 现行的标准要求) ? 单轨井架物料提升机(SSB系列)(为江苏省限制禁止技术, 吊篮大多无可靠的安全防护和限位保险装置,机体稳定性差。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管理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 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 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 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 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 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 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 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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