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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体制
第七章 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安全监察概述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节 我国安全管理体制 组员:张帅 尹祺 辛光浩 第一节 安全监察概述 一、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监督。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消防、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特种设备、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主要职责为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煤矿: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地方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垂直与分级相结合。 特种设备:省以下垂直管理。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作业场所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征求意见、审查和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包括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 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有行为监察、技术监察。 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特点:强制性、体系性、责任追究性。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 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 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没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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