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产负债制度总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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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产负债制度总说明

本制度为月度统计,月后10日内报送,遇节假日不顺延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首次报送2014年9月数据(10月10日前报送9月数据) 采用零报送制度 时间要求 总局负责对在京全国性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卡组织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分局负责对辖内其他申报主体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各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数据核查 三. 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继续对重要申报主体(如全国性银行、中投、社保等)继续进行现场指导,从源头保证数据质量。 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也应积极对辖内申报主体进行指导和督促,提供制度理解和解释方面的技术支持。 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定期解答疑问。申报主体在培训后可将需要解答的问题汇总至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汇总后交总局统一解答,如必要,我们可组织后续现场培训及答疑。 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外汇局的系统开发工作: 外汇局已启动业务需求写作、系统开发等后续工作 制定并发布数据报送标准和规范 确保2014年10月前新的数据报送系统就位 2014年9-12月数据将处于试报送、数据质量控制等磨合阶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2】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通知 (汇综发【2011】114号》并行报送,适时另行废止 2015年1月数据将正式用于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 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谢谢! 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历来是国际收支统计的重中之重 除储备资产和直接投资项目外,我国大部分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掌握在境内金融机构手中。 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的重要组成。 * 满足基金组织《手册》第六版统计要求 更好参与国际金融交往,提升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兼顾国际清算银行的居民口径国际银行统计(IB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调的证券投资调查(CPIS)和协调的直接投资调查(CDIS)的数据需求 更好满足宏观监测分析需要,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保障。现行制度比较粗糙,侧重存量统计,颗粒度较粗,不能满足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监测分析需要;在国别、币种、期限等方面难以反映日益复杂的形势;按季报送频度较低,难以满足全口径、高频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需要。 顺应外汇管理方式转变。近年来,我国涉外金融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管制项目不断放开,除宏观监管外,监测中观和微观风险状况的需求也在急剧增加。 督促市场主体对外风险控制。目前,银行涉外存贷款和投融资业务多按照部门和条线管理,缺乏统一平台管理和评估其整体涉外风险状况。 * 力争做到宣讲制度要点、逐条讨论制度细节、弥合双方理解差异、消除困惑解答疑问 * * * * * * * * * *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总说明 2013年12月 国际收支司 内容大纲 一、《制度》发布背景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 《制度》发布背景 中国的国际收支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中国国际收支统计,按季度编制和公布: 国际收支平衡表----流量 国际投资头寸表----存量 国际收支统计体系 国际收支数据采集体系 间接申报 金融机构直接申报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 银行贸易融资调查 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抽样调查 贸易信贷 * 制度沿革 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制度沿革 1996年,外汇局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其后陆续明确了相关制度、报送路径等内容; 2005年,将损益数据从年度报送提至季度报送; 2008年,补充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统计内容; 2008年,补充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统计内容。 2012年,整合上述制度,升级报送路径,发布《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 2013年,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 制度初稿----2012年初步拟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全面征求意见----2012年底,正式发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包括: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委、36家外汇分局和全国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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