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相关内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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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注册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至少3年的护理、助产专业,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毕业就考;两证改一证,取消免考。 护士执业注册 1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2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3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32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16条) 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二、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17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护士的义务 《条例》对护士急救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立即通知”、 “先行抢救”、 “必要的紧急救护”的医疗义务 原《护士管理办法》“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的规定到《护士条例》“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规定之间的转变 《护士条例》规定了“立即通知”的义务,而不是《办法》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 《条例》规定了,“先行抢救”的义务,而《办法》规定的“配合抢救” 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能力。 三、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17条) 护士的义务 四、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 的隐私。(第18条) 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特点,护士在工作中能够获 悉病人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 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护士应当保守这 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避免因泄露患者的隐私而 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护士的义务 五、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 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19条) 护士的义务 一、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 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 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的权利。 ? 护士的权利 二、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 三、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 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 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的权利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的 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 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 律责任。 护士的法律责任 与《执业医师法》不同的是《护士条例》特别规 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 包括:保证护士的人力配备;保证护士的工资报 酬、津贴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培训、晋升、 职业安全防护等权利 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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