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教学课件-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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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与赌博划清了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四)保险利益的立法形式 1、定义式 2、列举式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一、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定义 (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成本保险 (三)补偿原则的应用 二、代位原则 根据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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