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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 保险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风险、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 2.欲望满足说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 Woner)。 “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求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 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该说的倡导者米谷隆三认为: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基金,保险的性质不在于财产的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不只是准金融机关和辅助金融机关,而是真正的金融机关。 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所谓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盈余的单位或个人以一定的条件把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资金短缺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得相应回报。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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