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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思想;表达
1 电视节目模式概念
电视节目模式,又叫电视节目模版、电视节目形式、电视节目版式等等。对于电视节目模式,虽然公众对其已不再陌生,但是目前学界对其内涵和外延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电视节目模式这一概念。
本文认为,国内有位学者给电视节目版式下的定义非常贴切:“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系列具有相似性、重复性和连续性并且每集节目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能够规定主角做什么,同时又给其留有发挥空间的电视节目制作框架。”首先,该定义体现了电视节目版式节目之间是既具有相似性、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每集节目之间又是相对独立的;其次,改定义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是一种“制作框架”,也就是一种结构,而结构是一种表达,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2 电视节目克隆成风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媒产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在报纸、杂志、广播和互联网络等媒体的竞争下,电视媒体也不甘示弱,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强势,电视媒体不断开发或者引进新的电视节目吸引观众眼球。然而,有创新就有“跟风”,一些媒体为走捷径,直接复制和“克隆”优秀的电视节目,造成电视节目市场的恶性竞争,同质化的电视节目充斥着观众的眼球,严重阻碍了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尹鸿教授曾指出:“在中国,电视节目的同质化非常严重,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对电视界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很不完善”。我国法律未?Φ缡咏谀磕J浇?行规定,跟风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便能轻松获得别人的创意成果,这种法律功能的缺位从某种程度上给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提供了发展的土壤。
电视节目模式迟迟未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究其原因,为著作权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因为“思想和空气一样都是免费的”,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电视节目争相模仿却鲜见维权成功,与这一原则的存在不无关系。
3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构想与对策
如何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虽然现实状况提出了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地位。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作品而不是思想,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将会导致思想者的垄断。所以问题不在于要因此而否定“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而是在于如何明确地界定、区分“思想“与”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本身对于“什么是思想”就未能明确定义,纵观各国著作权立法,均未对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中的思想和表现做出明确的定义。这一方面使得法官在应用该原理时无法具体操作和准确把握,而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特点使得“思想”和“表达”可以跟据时代的需求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
首先,应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重新定位。在针对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中,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思想而予以排除版权范畴,而是应该严格区分创意与普通思想的界限,对其中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创意应该给予合法、充分的保护。创意并不等同于纯粹的思想,纯粹的思想只是人脑中的意识活动,没有外现,没有让人可以捉摸的客观的形。创意则不然,虽然它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完备的表现形式,但它却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另外,这种创意一般仅仅是一种对某种最终完成的东西初步的规划,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创意”介于纯精神的构思和已经具备完备的表现形式的作品之间,而更侧重于构思这一意义。由此可见,创意与传统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它是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被充分描述的思想”。
其次,应该加以区分的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同部分加以保护。其中的一些舞美作品、音乐作品是明确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于这部分,立法和司法应该给予尽可能的保护,因为多重设防,也可以使模仿者望而却步。而对于将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核心思想和理念用文本形式固定下来也应该以作品予以认定,例如电视节目策划书、创意书等。虽然思想很难完整地用文字表达出来,在实操性上还具有难度,但是对于这种做法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特别是对于能够体现“独创性”和“实质性差别”的文字作品应当予以积极地法律保护。
4 结语
随着传媒产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在已经成为常态。但是由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位不明,导致电视台之间的侵权纠纷频发,因此将电视节目模板完全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赋予“思想与表达二分”新的内涵和范畴,对于电视节目模板这种新型事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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