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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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质权实现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客户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取得的,要求出质人付款的权利。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置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所产生的债权; (三)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 (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客户从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客户从优:农村信用社应择优选择信用度高、实力雄厚、发展前景好的客户,严格准入。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信用度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五)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八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 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60%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要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农村信用社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网点的操作员。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一名人员担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并以书面形式报用户管理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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