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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须知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登记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中现有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后由于工作需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从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 4、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原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含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完善登记手续,换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来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现在的基本情况与原登记情况有变化的,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三、人员新增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应从新增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电子文档; (二)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四)U盘一个。 四、人员减少 机关事业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应从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二)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三)对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完清欠费及利息; (四)U盘一个。 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办理补缴手续提供如下资料: 1、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重庆市参保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缴费数据维护申报表》;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七、其他情况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出具经原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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