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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补充: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信息产品与信息权利 如:电子书刊、电脑软件、影音资料、游戏等 在线交易的直接模式 在线交易的直销模式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直接“见面”或“联系”,并由此建立交易或服务法律关系的,通常不易引起混淆。 但是,这种交易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消费者只有在知道该企业的站点或域名的情况下才能登录到该企业网站,进行浏览、购物,它也不能同时直接浏览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网站,而在中介模式下,就可以方便地做到这一点。 在线交易的中介模式 通过网络商品中介进行交易具有许多突出的优点: 第一,网络商品中介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例, 第二,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交易中“拿钱不给货”和“拿货不给钱”两大难题。 第三,在结算方式上,网络商品交易中心一般采用统一集中的结算模式,即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统一的结算账户,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截留、占用和挪用,提高了资金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 二、主体的分类 三、主体的特征 一、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思考: 比较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 共性:电子商务主体本质上仍然是商事主体 区别: (1)进入市场的难度 (2)运用的营利手段 (3)主要表现形式 (4)商事活动范围 (5)行政监督管理层面 二、主体的分类 1、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两种类型: (1)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 (2)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 如ISP、ICP 2、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以是否直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 间接主体包括: (1)网络服务提供商 (2)电子认证服务商 (3)在线金融服务商 (4)货物配送机构 网络服务提供商 按照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区分: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接入服务提供商 主机服务提供商 大多数网站承担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双重角色。 三、主体的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4、跨地域性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 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 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 1、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人。 2、概念辨析 网络经济自然人用户、在线个人用户 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 1、民事权利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本质上还是自然人,因此,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依然适用于在线自然人用户。 2、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参与电子商务的行为应该采取更加宽松的原则。 3、民事责任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民事责任能力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其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以行为时是否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也适用公平原则。 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1、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数据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 (3)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软件嵌入;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木马、黑客程序;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博客、播客等 (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 2、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 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有三种形式: (1)存储形式 (2)效用形式 (3)感知形式 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 1、现行法律缺陷 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因应之策 对于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关于允许自由商人和小商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以及间断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事行为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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