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民经济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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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民经济分类

第二章 国民经统计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国民经济统计分类 一、国民经济分类的概念 国民经济的内涵 国民经济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全部经济活动的总和。 包括两种涵义: 一是指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总和,即横向联系; 一是指社会产品再生产各环节——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的总过程,即纵向联系。 从国民经济主体看,是由许许多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成,统称为经济部门; 从国民经济客体来看,是由这些部门所从事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及这些经济活动的成果构成,简称为经济活动。 二、国民经济主体分类 ——部门分类 “经济领土”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它包括我国大陆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所谓领土“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用地; 不包括我国地理边界内的“飞地”,即位于我国地理领土范围内,通过正式协议为外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用地及国际组织用地。 经济领土=地理领土+本国在国外的领土飞地-外国在本国的领土飞地 经济利益中心 指时间超过一年,在该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或正准备从事相当规模的经济活动。 一个法人企业,如果它的全部经济活动发生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那么它就是我国的常住单位。 一个企业虽然它的经济活动并非全部发生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但在我国经济领土内建立了一个子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则该子企业也是我国的一个常住单位。  一个住户如果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拥有住房,该住房为其生活的主要场所,则它是一个常住单位; 一个政府单位是它行使管辖权的经济领土内的常住单位;中央政府组成单位,包括位于国外领土上的使馆、领馆、援助机构、新闻机构等都是一国的常住单位。 而一国企业投资在外国领土上的企业,及位于我国经济领土上的外国使馆、领馆、援助机构、新闻机构则不属于我国的常住单位。 对一国常住单位的界定,不等同于国籍的界定,也不等同于领土范围的界定。 常住单位是国民经济的统计主体,国内生产总值是常住单位生产的,分配是常住单位对要素所有者的直接分配,消费、资本形成是常住单位的最终使用,进出口是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的买卖。 (二)机构单位(部门)分类 1. 概念: 机构单位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理资产、承担负债,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 特点: 2.机构单位(部门)分类 (三)活动部门(基层单位)分类 2.基层单位与机构单位的关系 联系:二者分类的对象都是国民经济主体,即各经济部门,可能发生交叉。 3.基层单位(活动部门)分类 以基层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的国民经济分类,即将同一生产性质活动的基层单位归并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也就形成产业部门。 (2)划分原则 (3)我国的标准 广义的服务业: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研,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警察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狩猎业、渔业和林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制造业、采掘业、矿业、建筑业、公用事业(电力、煤气、水的供应) 第三产业:服务业,包括运输通讯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业、科学、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业、公共行政、国防及社会事务、娱乐、个人服务业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国办发[1985]029号)。该报告中提出的我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方法一直延续使用至2003年。 三、国民经济客体分类 (二)国民经济成果分类 中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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