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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0法条串讲商经讲义
商法、经济法讲义
说明:本讲义用于商法、经济法的第二轮“复习”,鉴于考生通过第一轮学习已有一定基础,所以在有限的时间里本阶段将不再注重过多微观领域的理论分析和细节讲解,与第一轮的主要区别或特点是:(1)对第一轮未涉及的较次要考点进行查漏补缺;(2)对第一轮已经讲授过的重要考点再进行宏观式复习,即横向比较、纵向总结和模拟演练。力争通过本轮复习使考生能够巩固既有知识、把握内在规律、增强应试能力,最终更上一层楼!
商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不同之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特征 股权式合营—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契约式合营—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组织形式 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和国内个独法不同) 出资 (1)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应为自有财产、不得用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立担保。
(2)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1)以工业产权(商标和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国内不超过70%)
(2)企业财产的转让和抵押须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组织机构或清算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无变更公司形式)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并、分立。
(3)董事人数3人以上、任期每届4年。
(4)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1)董事会制;(公司)
(2)联合管理制;(合伙制)
(3)委托管理制。(公司和合伙都可以) (1)清算委员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2)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3)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相同之处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2、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3、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4、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5、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6、企业均实行分期缴纳资本制。(股份公司募集不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证券、银行也不可以)7、企业均可以进行境外融资。8、纠纷的解决均可以自由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
五、企业破产法
(一)总则——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练中学】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的适用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92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
第7条 债务人(只有其可以提出和解)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资不抵债的情形)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练中学】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的条件有何不同?谁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2、受理——后果
第13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可以为清算组、中介机构、专业人事)。 第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1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20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17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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