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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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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第六章

第六章船舶轮机管理中相关国际公约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吨位丈量公约》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第一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始订于1914年,并分别 于1929年和1948年被修正。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 or t 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74年11月1日通过,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批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对我国生效。经多 次修 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被认为是所有商船安全国际条约中 最重要的公 约。 1960年《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以后进行 的第一项重大工作,它标志着国际 海事 组织在更新公约、条款,使之适应航运业技术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国际海事组织原打 算从此以后定期修正《安全公约》使其适应航运技术的不断发展,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修正 程序要 求比较严格而使修正工作进展缓慢 ,修正案无法在短期内生效。 基于以上原因国际海事组织在1974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安全公约》。该公约不仅纳入了在此之前通过的《安全公 约》的所有修正案,而且还在公约中制定了新的修正程序,使缔约国可在较短时间内修正该公约。 1974年《安全公约》共有八章内容,主要目的是制定与船舶安全相适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和 操作 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负责确保其船舶符合《公约》的要求,《公约》中规定船旗国应颁发有关证 书,证明船旗国对船舶的管理。 《公约》中的监督条款还规定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有明显 理由认为 其他缔约国的船舶及其设备严重不符合《公约》要求时,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国际海事组 织19 93年11月召开的缔约国大会上又新增加三章内容。此外,多次的修正案,使《安全公约》逐步完善。 《公约》第Ⅰ章是总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有关各种类型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 以证 明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该章中还包括对在其他缔约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的 条款。 《公约》第Ⅱ章主要是关于分舱和稳性。该章规定客船分舱的水密程度应能保 证船 舶在假定船壳破损的情况下保持正浮和稳定。该章还规定了客船水密完整性和污水泵系统 布 置的要求,以及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要求 . 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舱壁之间最大许可长度 决 定的分舱等级因船舶长度以及船舶的营运业务而有所不同。客船的分舱等级最高。 机器和 电气装置——载于第Ⅱ-1章的这些要求主要用来确保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对船舶、旅客和船 员安全至关重要的功能得以保持。该章的操舵要求尤为重要。 防火、探火、灭火——客船 的火灾事故表明有必要改进1960年《安全公约》的防火条款。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1960 年《安 全公约》的1966年和1967年修正案。1966年和1967年修正案以及其他修正案,特别是关于油 船 和兼用船(混装船)的详细防火安全条款,如惰气系统,均纳入了1974年《安全公约》第Ⅱ-2章 。 这些条款有以下原则: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主竖区;用耐热和结构 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探知火源区的任何火灾; 抑制和扑灭火源区的任何火灾;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保证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将 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第Ⅲ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第Ⅲ章被 1983年修正案彻底修正过,并于1986年7月1日生效。经修正的该章共有三部分: A部分是关于适用范围、免除、定义、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试验与认可,以及生产和试验的一般 性规定。 B部分主要是关于船舶要求,该部分共有三节。第1节规定了适用于客船和货船的 共性要求。第2节是关于客船的附加要求,第3节是关于货船的附加要求。 C部分是关于 救生设备的要求,共有八节。 第1节为通则,第2节是个人救生设备的要求,第3节是视觉信号要求,第4节是救生艇筏要求,第5节是救助艇条款,第6节是降放与登乘设备,第7节是 其他救生设备条款,第8节为其他事项。 第Ⅳ章的主题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A部分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设备类型。 B部分规定了值班和守听的操作要求。 该部分还包括测向仪、机动救生艇无线电报设备以及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的技 术条款。 D部分规定了无线电报务员关于强制记录航行日志的责任。 该章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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