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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承诺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保险人的承诺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案例简介
××年4月9日,A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同年6月,该厂遇洪灾,保险公司理赔后应向其支付水灾赔款计296 900元,在兑现赔款时,保险公司提出先汇29万元给A电瓷厂,余款6 900元作为来年续保保费留在保险公司,A电瓷厂表示同意于次年保险期满时到该保险公司续保。于是,保险公司遂将6 900元赔款扣留于公司应付赔款帐上,拟于续保签单后转入保费收入帐目。
同年9月30日,A电瓷厂更名为B电瓷厂,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次年4月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同时,A电瓷厂保险到期,更名后的B电瓷厂负责人冯某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到B电瓷厂进行了现场验标,缮制了投保平面图,填写了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在办理剩余手续时,保险公司发现原赔款被扣留的单位是A电瓷厂,而现在投保的是B电瓷厂,为防止发生纠纷,要求B电瓷厂提供盖有A电瓷厂印章的债权转让文书,方可将扣留的赔款作为B电瓷厂的保费入帐。因原A电瓷厂印章已注销,冯某遂以原A电瓷厂负责人(注:工商登记冯某为原A电瓷厂负责人)的名义写了一张白条,言明原扣赔款6 900元作为B电瓷厂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同意,没有向B电瓷厂签发保险单。
次年6月30日,B电瓷厂遇水灾,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大部分员工认为B电瓷厂并未与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但为稳妥起见,还是到B电瓷厂受灾现场拍照查勘。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B电瓷厂向法院起诉,以保险公司已收保险费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认为A电瓷厂注销后,其债权已转让给B电瓷厂,B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且已实际交纳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以未签保单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且过错在保险公司自己,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同意由法院调解解决。
二、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本案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曾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保险公司扣留的保险赔款已言明是作来年保险费,在A电瓷厂撤销后,已由B电瓷厂继承该债权,B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申请并填具投保单,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验标,只是因怕发生纠纷没有出具保险单,但也没有退还已扣的保险费,实际上已接受了投保人对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保险合同关系已事实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一种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并未与B电瓷厂达成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所扣赔款是作为原A电瓷厂的续保保费,而且该款项一直是挂在应付赔款帐上,并没有作为保费人账,同时,保险公司要求B电瓷厂提供有原A电瓷厂印章的债权转让文书也是对保户负责的行为,B电瓷厂没有按保险公司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是造成保险公司没有出具保单的直接原因,对此,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三、法院对本案的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与B电瓷厂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决定本案应否赔偿的关键问题。如,就应该赔偿,反之则不应赔偿。在已实际收取了保险费,但没有签订书面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接受此案后,经过核查进行了调解。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三: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而签发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对保险公司的形式要求。从中看出,签发书面保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中也可看出,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以是否签发保险单为标准,而是以保险人是否同意对投保要求进行承保为标准。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上年度赔款时扣留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到期后,电瓷厂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验标,没有做出不同意承保的意见表示,也没有退还已转让给B电瓷厂的赔款,实际上同意了B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没有签发保险单,只是因为不同意在没有债权转让文书的情况下把扣留的原A电瓷厂的赔款作为B电瓷厂的保险费,并非不同意对B电瓷厂进行承保。B电瓷厂因故未能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债权转让文书,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已继承该债权的事实。至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入帐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内部财务处理的问题,与B电瓷厂无关。
按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扣作保费的赔款已由A电瓷厂转让给B电瓷厂,B电瓷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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