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200601考试考前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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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200601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海商法》200601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 复习指导 1 ? 辨析题复习指导 1 ? 论述题复习指导 2 ? 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 3 第一部分 考核方式介绍 考核形式: 开卷考试 考试时间:2小时。 试卷结构: 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采用的题型有辩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辩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论述题2题,每题20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1题,30分。 第二部分 复习指导 辨析题复习指导 答题技巧 此种题型在于考查大家对易混淆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题干所给的陈述有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需要大家首先判断出对错,然后将理由陈述清楚。答题时字数不用过多,要求条理清晰。 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我国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章 船舶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的范围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的含义 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是否属于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从属性 第十章 海难救助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 海商保险合同中,保证的含义 练习题 1.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就是被保险人以其船舶或者货物向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2.《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己任,因此,所有的海船都属于其调整的范围。 3.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所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就是要求其在开航之前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状态。 4.我国《海商法》在海难救助领域内坚持“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这意味着产生救助效果是海难救助必备的构成条件。 附:参考答案 1.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就是被保险人以其船舶或者货物向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并非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担保,而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的承诺,相应地,形成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己任,因此,所有的海船都属于其调整的范围。 这种解释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一样,因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第一,其所调整对象包括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限于海船;第二,排除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3.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所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就是要求其在开航之前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状态。 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为,我国《海商法》第48条所规定的“船舶适航义务”,其基本的义务内容是要求承运人所提供的船舶应当具有适于载货航行的营运能力,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船舶在设计、结构、设备等方面能够经受得起海上航行中的一般风险,并持有法定机关出具的适航证书。第二、承运人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配额,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长和船员;第三、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部位适于载货,而且,能够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同时,应当强调的是,该义务存在于船舶开航之前和开航之时。 4、我国《海商法》在海难救助领域内坚持“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这意味着产生救助效果是海难救助必备的构成条件。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我国《海商法》原则上坚持“无效果,无报酬”,但是,为了鼓励海难救助与保护海洋环境,在第179条中规定,对于具有环境污染危险的救助对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或者救助合同另有约定的海难救助,排除了救助效果条件,只要救助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即使没有效果,也构成海难救助,有权向被救助人要求救助报酬。 论述题复习指导 答题技巧 由于论述题往往涉及到具有分析或者探讨价值的法律问题,因此,大家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当注意结合有关的海商法理论和现行海商法的规定,予以归纳总结,回答相关的各点看法时,力求在表述中明确阐述观点。而且,在回答已有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希望大家能够结合各自的经验,集思广益,勇于提出自己的创新性观点。 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三章 船舶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性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第九章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认定 第十三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特殊类型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练习题 1.为什么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特殊类型?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性。 附:参考答案 1.为什么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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