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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MEPC107__49_决议的几点启示
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五)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1.响应时间由MEPC60.(33)的20s缩减到MEPC107.(49)的5s:(1)MEPC60.(33)——油分计的反应时间,即由变更供入油分计的样品,到该油分计显示出正确反应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20s。(2)MEPC107.(49)——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送至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5s。2.MEPC107.(49)新增加的内容。为防备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做到以下两点:(1)在4.2.8的基本要求范围以外,每次接触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2)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六)安装要求。1.15ppm舱底水分离器。MEPC107.(49)与MEPC60.(33)比较,进一步明确了再循环装置以及安装的位置——全文与图1MEPC107.(49)。(1)MEPC107.(49)——6.1.1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见图1)。再循环设备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绕过油水分离器的情况。”(2)MEPC60.(33)——6.1.1为便于将来在船上检查,取样点应尽可能设在靠近该设备出口的排出水管路的垂直部分。在初次和定期检验时,应提供循环设施使滤油设备在舷外排放关闭状态下进行试验。有关MEPC107.(49)决议的几点启示■傅毅能近几十年来,航运业的发展给船上带来的变化凸显为船舶硬件设施的巨大的改善和船上配员标准的改变。船舶构造及船舶设备(如:VDR、ECDIS、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及其报警装置以及轮机自动化设备等)的改进大幅提高了海上航行的安全性,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性都虽有所降低,但船舶事故仍时有发生,在船舶安全检查(FSC/PSC)中,由于多种原因还是有船舶被滞留与延误或被不正当滞留与延误。议》,此系针对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如适用);(2)符合MEPC.60(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此系针对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装船的防污染设备(如适用);或符合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要求。(二)培训——船舶员工的培训应包括熟悉该设备的操作和保养。(三)保养——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舱底水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四)相关定义——“防污染设备”。就《指南和技术条件》而言,船舶根据第16条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包括以下部分:1.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可以是一个分离器,一个过滤器,一个凝聚过滤器或其他装置的任意组合,也可以是按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设计的单一装置。2.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第16(5)条规定的报警布置在《指南和技术条件》中称为“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3.自动关停装置。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图1MEPC107.(49)一、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107.(49)决议介绍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下称《指南和技术条件》)。(一)适用范围。1.《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1)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2)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2.A.393(X)和MEPC.60(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不适用于新的本《指南和技术条件》所适用的船舶。3.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应。(1)符合A.393(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图2油水分离器实图2.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关停装置动作的时间由MEPC60.(33)的40s缩减到MEPC107.(49)的20s:(1)MEPC107.(49)——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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