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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南京农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我校编制外劳动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及方式
(一)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是指校内机关、学院和后勤等各部门使用的非学校事业编制,主要承担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的人员,租赁和返聘人员纳入编外用工管理。
(二)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学校,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学院、部门和单位,用工责任人指使用编外用工的个人及用工单位负责人。
(三)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劳务派遣或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派遣或租赁编外用工。
(四)学校采用固定期限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使用编外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与个人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其他方式的编外用工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租赁人员按《南京农业大学人员租赁试行办法》执行,返聘人员暂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若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一)编外用工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编外用工的使用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编外用工劳动合同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
人事处是学校编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外用工的宏观管理。各用工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编外用工的具体管理。
(一)人事处职责
1、宣传、解释国家有关劳动法规。
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劳动纠纷。
人员录用保险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编外用工的管理规定,加强提高能力。明确专人负责编外用工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督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提高水平和职业素质
3、根据申报编外用工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终止等工作。
5、负责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做好考勤及奖惩。
1、不断加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学校和劳动者的利益出发,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和管理编外用工。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编外用工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具体使用人对编外用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基本要求
(一)编外用工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1、编外用工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或体检证明;
3、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学历证明;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工作,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4、非本市人员,应出具户籍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待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证,或单位内退(下岗)人员的劳动保障卡和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现仍将继续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或兼职人员的工作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自觉接受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学校的利益保证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五、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或编外用工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学校批准后通知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用工单位或编外用工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书采用规范格式文本,各用工单位可依照岗位的实际情况,在附加条款中添加未尽事宜,但必须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和编外用工各执一份。
六、工资与
(一)学校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兑现编外用工的工资等待遇,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学校和编外用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编外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学校或中介机构统一代扣、代缴。
(三)学校不安排编外用工住房,确因岗位工作需要暂住学校内的,其费用由用工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并及时向保卫处申领江苏省公安厅制发的《暂住证》。
七、审批程序及违规责任
(一)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编外用工,均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编外用工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通过中介机构招聘派遣。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招录编外用工,用工手续或录用程序不完备的编外用工不得上岗工作。对私自招录编外用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工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立即清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用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编外用工造成的经济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用工单位及用工责任人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1、确因用工责任人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将从该责任人工资中校内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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