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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球化经营目标,配合公司推进出口业务,拓展国际市场,培养跨国经营人才,规范海外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机构的经营、运作和管理必须遵从当地法律、法规。
第三条 海外人员的领导体系遵循“坚持层层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海外服从本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驻海外各机构。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人员包括公司本部派驻人员和在当地招聘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海外人员的选拔、调整、培训、考评及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海外机构人员、人工成本费用计划
第六条 海外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年末共同作出海外机构下年度涉及到人员、人工成本费用的业务计划,获批准后的业务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海外机构应在计划内经营、运行;若超出计划,超出部分须报总经理批准;因业务调整等特殊情况,须变动计划时,获批准后的变动计划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海外人员的选用和招聘
第八条 海外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派驻海外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及外经贸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任职条件
派驻人员至少有一年长虹工作经验,忠于长虹,热爱长虹的海外发展事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尽职敬业,在原工作岗位上具有良好表现。
三、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市场经验,熟悉海外业务,具有较强的涉外沟通能力。
海外机构负责人是承担驻外机构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者,必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强,能团结同志,善于解决矛盾,有较丰富的外事、经贸工作经验,掌握财会、税务、法律的基本知识,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派驻海外的财务人员需在公司总部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熟悉业务,遵守财会制度,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及外语水平,经考查合格后方可派出。
公司派出财务人员不符合驻在国财务人员要求的,海外机构可在当地招聘相应财务人员,公司派驻财务人员应对其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取得《出国旅行健康证书》。
第九条 海外机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任命。海外机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部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任命。
第十条 夫妇双方均系公司在职职工,且双方均符合选派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夫妇双方可同时派出工作。夫妇双方不得在同一海外机构工作。如一方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另一方不得在本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海外人员的选用分国内选派(选拔、选聘)和国外招聘。国内选拔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范围内遵循公司整体经营战略挑选适合海外业务工作需要的人员,国内选聘按《社会招聘管理程序》进行;国外招聘由海外机构遵照各驻在国有关规定进行招聘、选拔,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录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年终依照海外机构具体情况制订下年度人员调整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制订年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四章 海外人员调整
第十三条 驻海外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公司将依据市场情况对派驻海外人员进行轮换。轮换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派驻另一个国家(地区)或回国,驻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不服从。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内部调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报总经理批准,有权对选派人员跨部门调整。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赴任后要及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派出6-12月内经考核无业绩者,海外机构一般人员工作成绩平平的,要调回;因身体不适应国外工作环境,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经本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要及时调回。国外招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海外机构应按当地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确定调回人员,从接到公司总部通知之日起,以公司总部调回函日期开始计算(传真函),要在一月内交接妥工作并调回,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负责人交接时间可不超过两个月(包括离任审计时间在内)。交接工作包括提交工作清单(业务、财务、客户关系等)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审计等,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
海外机构负责人应安排好工作交接,并督促调回人员按时返回。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日期返回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由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海外机构对调回人员要做组织鉴定,随调回文件一起报业务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存在财务问题及有其它较大问题的海外员工及调回、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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