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提纲师兄师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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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提纲师兄师姐版

国际经济法提纲(师兄师姐版)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贸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辅助性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 《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A.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客体范围——货物的买卖,包括尚待生产的货物; 排除下列货物买卖:A.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B.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E.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F. 电力的买卖;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3)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下列事项: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B.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4)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对FOB\CFR\CIF的比较: 共同点:一、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海运和内河运输;二、三者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三、风险的转移时间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四、在办理出口清关和海关手续的责任和费用上一致。 区别:主要表现为在费用的分担上不一致。FOB的费用划分临界点在于以指定的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CFR下的费用卖方还应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CIF条件下卖方不仅负担运费,还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费。 注意:三种术语后的港口名称:FOB后面是装运港,在CIF和CFR后面是目的港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 要约的成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3)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 2. 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3.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项要约即使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写明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4. 要约的失效: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二)承诺 1. 承诺的构成条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变更要约的实质内容——新要约);(3)在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承诺:视可否归责于承诺人而确定其效力);(4)必须通知要约人(缄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承诺) (注:有关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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