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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宿舍区前期物业管理62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宿舍区前期物业管理
业 主 手 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朋宇组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01月
各业主:
为促进职工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职工宿舍区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学院决定,在职工住宅区文惠路87号,社湾路 1 号,社湾路 5 号,荣军路东三巷137号调整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办法,并制定《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宿舍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宿舍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相关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此公告。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2月20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宿舍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学院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工作,促进职工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职工宿舍区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宿舍区:
文惠路87号,社湾路 1 号,社湾路 5 号,荣军路东三巷137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1.公共性服务项目:
①综合管理服务。
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③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④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公共照明系统、消防系统)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2.专项服务项目:车辆停放。
3.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公共性服务项目按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价字〔2009〕18号文颁布的《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一级(类)”标准执行;
专项服务项目按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价字〔2009〕19号文颁布的《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公共性服务项目计价单位为:0.25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已包括车位使用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型:小车 (大车收费标准按照所占小车车位数量计费) 露天停车 白天
( 元/次 ) 夜间
( 元/次 ) 月
( 元/月 ) 2 3 50
其他车辆收费标准 白天
( 元/次 ) 夜间
( 元/次 ) 月
( 元/月 ) 备注 摩托车 0.50 1.00 25 电动车 0.50 1.00 15 不含充电电费 自行车 0.20 0.30 6 在宿舍区内公共场地停放的车辆,按上述标准交纳车辆停放费。
在业主已购架空层房屋内停放的车辆,以及在社湾路 1 号住户自筹资金并经学院批准建成的杂物房内停放的车辆,不属交纳车辆停放收费的范畴。
社湾路 5 号和文惠路87号原由学院无偿分配给住户专用的杂物房,比照摩托车月交费标准, 按25.00元/间.月征收停放费;荣军路东三巷137号原由市教育学院无偿分配给住户专用的杂物房比照电动车月交费标准, 按15.00元/间.月征收停放费。不需使用杂物房的,可退回给学院,由学院另行分配给其他需使用杂物房的住户使用。
上列收费标准,将随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校园内非职工住宅区场地原则上不得停放私家车车辆,确需在校园内非职工住宅区场地停放私家车的,经批准后可以停放,并按上述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费(因公务停放的除外)。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和实施起始时间
列入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宿舍区,由学院委托“广西朋宇组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物业管理,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上述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如发生物业管理费用收不抵支的情况,可由学院给予补助,支付其不足部分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公布)。
本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始实行。
四、另则
在条件成熟时,各宿舍区住户业主也可以按相关程序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按相关程序与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物业管理费用并委托其实施物业管理;学院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使用学院资产进行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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