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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了解 熟悉 掌握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法律适用、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税务稽查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是指税务稽查活动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是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际上,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如《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般法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的法律,如《刑法》等。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四)通则法和单行法
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通则法,也称税收基本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和原则性内容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的约束和指导。税收单行法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就是说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据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据法律,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定程序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是活动的重要据,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条约通常是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001年5月1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第八十八条
(一)税收实体法
由于税收实体法内容非常广泛,本章仅简述各实体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规定纳税人,解决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不同的税种,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尽相同,但往往存在重复、交叉现象,同一纳税人依法可能要承担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凡是列为征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列为征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
3.税目
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都对其征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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