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的组成、职权和形成过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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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组成、职权和形成过程

一、行政权的渊源、性质与特征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乃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目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执行性活动。 (二)行政权的概念 从行政权的演化与发展历程来看,行政权来源于社会管理权、君权;行政的规范渊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权的法理渊源是公共意义执行权。 行政权的本质是代理权,执行权实质上以别人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 行政权的美妙之处,在于它既要服从法律又不服从法律,既软弱又强大。它能够到达法律不及之处,从而弥补法律的不足,但它仍然服从法律。 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而行政权是执行这一意志的权力的观点看,行政权是软弱的执行权。行政权是有限的权力。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国家只承担补偿与赔偿的责任,而且只有这种侵权使当事人受到了特别损失,国家才承担这种有限的补偿与赔偿责任。 从执行官是人民化身的观点看,行政权是强大的执行权。(参见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6-7页。) 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包括:一个并不进行统治的立法机构,因为它仅仅通过法律;一个仅仅落实法律的司法部门;一个仅仅贯彻法律的执行部门。(参见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政体的三种成分也是灵魂的三种功能:慎思、统治和判断。 行政权的功能是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行政权的特征:(1)公共性(体现为公益性、表现为优益性 、突显为单方面性、显示出不可处分性 );(2)国家强制性;(3)广泛性 ;(4)效率性 ;(5)有限性;(6)主动性。 (三)控制行政权的规范架构 (一)宪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规定行政职权、行政目的、行政程序、宪法责任) (二)法律对行政的规范与控制(执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通告;公众参与和考虑;听证;协商;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自身的规范与控制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控制(行政复议、监察、审计) (五)议会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不信任案、弹劾、罢免、质询、审议) (六)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 (七)行政参与权对行政的制约(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听证权、批评、建议权) 对行政权的控制的关键在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二、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并按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 世界各国的国家元首制度由各国宪法加以规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统称为君主,并实行世袭制,终身任职。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主席,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限制。 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在实现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同时是政府首脑,直接掌握行政权,因而是实位元首;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只是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其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制约,因而是虚位元首。 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国家元首制和集体国家元首制。所谓个体的国家元首制是指个人独任国家元首的体制,而集体元首制是指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机关,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和行使元首职权的制度,瑞士是其典型代表。 西方国家元首的职权 (一)公布法律权 (二)发布命令权(补充立法权) (三)召集议会、解散议会权 (四)外交权 (五)统帅军队权 (六)任免权[任免政府总理(首相)、各部部长(大臣)、任免法官、任免宪法监督机关部分成员] (七)赦免权 (八)荣典权 三、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被赋予行使领导国家事务的职权,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因而它既是国家首脑,又是实际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在54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体结合行使。所以,当时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75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元首职权分解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共中央主席。78宪法也没有解决国家元首的问题。82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从而规定了虚位国家元首制度。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产生 (1)国家主席是一种国家机关,它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它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2)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握有实权。但75年,78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建制,82年宪法恢复国家主席建制,但改为虚权,仅行使礼仪上程序的权利 (3)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当选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国家主席每界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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