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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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制;一、二审终审制的概念 二、二审终审制的内容 三、二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四、二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的区别 五、我国选择确定二审终审制的原因 六、二审终审制现时所存在的弊端;一、二审终审制的概念 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二审终审制的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和法定刑量刑案件外,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二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四、二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的区别 1、三审终审制的概念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 ;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在实行三审终审制国家,当事人享有两次上诉的机会,因而上诉审分为第二审和第三审。前者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出上诉后,由一级法院进行审判;后者则是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由该法院进行的审理。 ;法国和俄罗斯是实行两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 法国和俄罗斯的二审程序都是为当事人提供事实和法律全面救济的上诉审程序。 ;3、两者的主要差别 两种审级制度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不同审级在审理事实和法律的适用上的不同。三审终审制的三审区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 两审终审制度模式的两级法院对事实审和法律审没有职责和权限的分工,二审法院既审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审查法律适用问题。;4、造成差别的主要原因 两种审级模式之所以形成以上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两种模式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三审终审制模式在诉讼的价值理念上强调个人权利和诉讼程序的公正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上诉的目的与功能在于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程序上的保障。 而两审终审制模式则以追求案件的实体真相和有效的控制犯罪等为基本的价值理念,追求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保证裁判的实体正义,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全面救济。 ;五、我国选择确定二审终审制的原因 一是符合当时的国情。 二是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 三是中国刑事诉讼中有比较完备的级别管辖制度和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制度。;六、二审终审制现时所存在的弊端 应当肯定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对于法院快速进行审判活动、及时形成终审裁判结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提高诉讼效益只是诉讼的一项价值目标,人们对于一项程序的评价,除了看它是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益之外,更要看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是否有益。;从实践来看,两审终审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减少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加上这种救济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再发挥其纠正一审裁判错误、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作用。此外,当前中国的国情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交通除了一些偏远地区外,已经建设相当完善,人们的对权利的诉求亦在增加,二审终审制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被告人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现时二审终审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是终审不终,审判监督程序的大量启动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审级制度。 三是案件请示,二审终审功能丧失。 四是两审终审制度不能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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