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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

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以华东、华中三个村庄的征地事件为例 齐晓瑾/蔡澍/傅春晖 原文《社会》2006年第2期(卷26) 摘要:本文基于2005年春在华东、华中地区三个村庄所做的土地征用调查,通过对村干部在农地征用过程中行为的观察,提出了理解村干部角色的一个新视角。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用,在这个过程中,村庄内部资源迅速集聚。作为村庄资源的掌握者,村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方面和地方政府形成利益的共谋;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各样的行动策略重新构建了村庄的结构。文章通过对村干部行为的分析,试图揭示这些行为背后所蕴涵的行动逻辑,从而有助于我们对村干部角色的理解。   关键词:村干部;行动逻辑;角色   作者:齐晓瑾、蔡澍、傅春晖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本科生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步伐,工业园区的开发、住宅小区的兴建、高速公路的修筑等大型项目方兴未艾,在农村尤其是城郊,有大量的农地被征用和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征用土地的状况——规模、数量、用途、补偿金额和补偿的分配方式,虽有所不同,但都会对村庄的权力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土地征用也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而重新塑造了农村社区的结构,有的村庄甚至在这一过程中面临消解的可能(杨善华、王纪芒,2005)。而从征地过程本身来看,由于在制度安排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就给掌控村庄权力的村干部留下了对征地补偿费自由处置的余地和对政策的变通空间。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干部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并且形成了一套行动逻辑。这里的“行动逻辑”指的是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一以贯之的思维、行为方式以及他们对这样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解释框架,可以想见,这种思维、行为方式与解释框架一旦形成,也会对村庄今后发生的事件产生影响。而对村干部行动逻辑的考察和概括,恰恰是以往的研究关注不够的。因此,我们以征地事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征地过程中具体事件的分析,对村干部的行动及其背后的逻辑作一番考察,有助于我们更为清晰地认识村庄权力运作的实际状况,并试图对以往相关的理论做一些必要的相关补充。   二、理论综述   以往学者关于基层社会的研究,首先面对的是分析对象的问题。他们一般是将地方政府和村干部作为不同的研究对象而分别进行研究,因此得出的结论也是这种分裂的研究的结果。比如Jean Oi (1992)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团主义”理论。她认为,在财政体制改革和农业非集体化的制度性激励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公司的许多特征,官员们完全像一个董事会成员那样行动,这种政府与经济结合的新制度形式,我称之为地方法团主义。”Andrew Walder (1995)阐明了为什么地方政府与高层政府相比,具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形式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形成了“政府即厂商”(丘海雄、徐建牛,2004)的理论。他认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类似于一个工厂或公司内部的结构关系,即政府作为所有者,类似于一个公司中的董事长,而企业的管理者则类似于厂长或车间主任的角色。林南(1996)的“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和彭玉生(2001)的“村镇政府即公司”理论也是基于Jean Oi 和Andrew Walder 的研究。在中国本土学者中,张静关于“政权经营者”的研究,对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她也没有对乡镇政权和村庄组织加以区分。关于这个问题,杨善华和苏红在对乡镇政权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的研究中已经提出并作出了相应的修正和解释。   在研究中,“我们必须注意到乡镇政权中的干部群体和村干部群体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在现行户籍制度下,他们(指乡镇政权中的主要干部和村干部)分属城镇居民和农民这两个基本不存在相互流动可能的身份类别(按现行体制,乡镇政权的主要领导还处于流动官场的底层位置),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等级的金字塔上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毫无疑问,这种先赋地位的差别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取向,进而影响他们所担当的角色。其次,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作为基层政治组织也有实质的不同,乡镇政权是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是国家依法在农村建立的最低一级的政权组织,而中国农村社区中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则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杨善华、苏红,2002)J ean Oi在对改革前中国农村的研究中特别强调了分析单位的重要性。她认为,村庄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特有的组织单位,是分析当时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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