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规范汇编——机务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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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规范汇编——机务篇

一、余热发电规范汇编——机务设计篇 序号 条款号 原文 书名 页码 标准号   一、基本规定 1 3.0.1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所利用的废气,应是水泥烧成系统不再利用或不影响物料烘干等用途的废气。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4 GB 50588-2010 2 3.0.2 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的正常运行。 2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3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对生产线中的相关设备能力进行核算。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4 GB 50588-2010 3 3.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的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指 标/生产线规模 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 站用电率(%) 相对于窑的运转率(%) 2000 t/d~4000t/d ≥18.5 ≤9 ≥95 (含2000t/d) 4000t/d及以上 ≥20.0 ≤8 ≥9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4 GB 50588-2010 4 3.0.4 余热发电系统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控制水平;烟风调节阀门的调控应征得水泥生产线中控操作授权,其控制状态、参数值应反馈至各自控制系统。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4 GB 50588-2010 5 3.0.5 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设备,严禁选用已被淘汰产品和劣质产品。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4 GB 50588-2010 6 13.1.6 水泥生产线的煤磨烘干用热风宜取自窑尾高温风机后。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127 GB 50295-2008 7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8 DL 5000-2000   二、余热资源的确定、热力系统与装机规模 1 4.1.2 水泥生产线的热工标定及余热资源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JC/T 733和《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JC/T 730的有关规定。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5 GB 50588-2010 2 4.1.3 废气余热利用的废气温度取值应满足水泥生产线物料烘干的要求。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5 GB 50588-2010 3 4.2.3 当利用同一厂区2条水泥生产线的余热时,可选用1台机组。当产量较低的一条水泥窑余热锅炉产汽量低于机组额定进汽量30%或水泥窑运转率低于60%时,宜选用2台机组。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5 GB 50588-2010 4 13.2.1 余热发电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余热发电宜采用纯余热系统,并应采用汽水循环方式,同时系统应简化。 2 热力系统宜采用单压系统。当采用双压或多压系统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128 GB 50295-2008 5 13.2.2 装机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余热电站的装机规模应按水泥生产线稳定的最大工况废气参数确定。 2 余热电站的装机规模宜采用标准系列的汽轮发电机组,并应利用汽轮发电机组允许的超发能力。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128 GB 50295-2008 6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2 GB 50049-94   三、总平面布置 1 5.1.1 余热发电总平面规划设计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生产线改建、扩建工程的余热发电应结合生产系统统筹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和施工时对生产的影响。 2 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的衔接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应明确。 3 余热发电的建筑型式和布置宜与水泥生产线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6 GB 50588-2010 2 5.1.2 主厂房宜布置在现有生产线的扩建侧。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6 GB 50588-2010 3 5.1.3 站区竖向布置的标高与形式、排水设计应与工厂的总平面、竖向、排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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