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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6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3 庇护与引渡 二、引渡制度 extradition 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概念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3 庇护与引渡 二、引渡制度 extradition 引渡规则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一)请求引渡的主体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如果几个国家对同一犯罪提出引渡请求时?哪个国家有引渡优先权?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一)请求引渡的主体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罪犯犯数罪被数国引渡时,哪国有引渡优先权?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二)引渡条件: 1、引渡对象: 被请求国国民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请求引渡国的国民; 第三国国民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二)引渡条件: 2、可引渡的罪行 --普通刑事犯罪: [1]双重犯罪原则; 确定可引渡罪行的方法 A 列举法; 将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引渡 条约或引渡法中。 B 概括法; C 综合法。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二)引渡条件: 2、可引渡的罪行 [2]政治犯罪问题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A 刺杀外国元首的行为 。 B 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 C 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 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D 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行。 E 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 代表的罪行。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二)引渡条件: 2、可引渡的罪行 [3]专一原则----罪行特定原则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二)引渡条件: 3.犯罪发生地 发生在请求国领域; 发生在被请求国领域; —大多数拒绝引渡 发生在第三国领域。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三)引渡的程序 1、提交—通过 (1)外交途径; (2)领事途径; (3)第三国途径。 2、审核体制—双重审查制; 3、移交。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引渡规则 (四)引渡的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 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 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 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不 得对引渡理由以外的其他罪行进 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 国。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4 难民 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受到迫害或畏惧受到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本国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二)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难民、政治难民等。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4 难民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4 难民 三、难民的国际保护与法律地位 (一)在难民的国际保护方面,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两项。 1.“不推回”原则。 2.“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4 难民 (二)关于难民的法律地位。 1. 一切难民均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义务。 2. 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难民在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待遇: (1)国民待遇。 (2)不歧视待遇。 (3)最惠国待遇。 2006,09,04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 GO OVER 重点: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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